终院维持消防员因“恶劣行为”而被免除工作的决定
终院维持消防员因“恶劣行为”而被免除工作的决定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以确定委任的方式在消防局担任副消防区长的职务。2013年,甲因以直接正犯及实际竞合方式触犯了三项《刑法典》第191条第2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不法录制品罪而被科处1年徒刑,缓期2年执行。之后,甲因实施了该等犯罪事实而被科处停职240日的处分,其行为评核亦因此被降至第四等。根据《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下称《人员通则》)第77条的规定,当军事化人员处于第四等行为评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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