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终审法院6月3日驳回澳门民主发展联委会的上诉,维持警方不批准举办六四集会的决定。

澳门终审法院6月3日驳回澳门民主发展联委会的上诉,维持警方不批准举办六四集会的决定。 澳门终审法院在裁决指出,集会示威权属澳门基本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但当言论自由、集会和示威权的行使已经产生挑衅性的言论,又或者公开发表或展示单纯攻击性或诋毁性的言语,当然不可接受,否则就是容许无限制的侵害行为;虽然相同的集会近几十年一直举行,但警方提出过去同一集会出现的情况,是明显的不法行为,构成严重违反现行刑法典的高度风险,五十年不变原则亦绝不代表允许明显具犯罪性质的滥权和侵害行为。 澳门民联会表示,六四活动将改为在室内举行,现场不开放。澳门特区政府表示,支持及尊重终院的裁决,呼吁发起人遵守裁决,市民认清相关集会的违法性及对国家安全的危害性,自觉抵制非法集会、游行及示威等活动。国务院港澳办、澳门中联办及外交部驻澳公署分别发声明,坚决支持警方决定和法院裁决。 民联会4月向警方申请举行六四烛光集会,警方5月25日回复指,六四集会每年在特定时间点举行,标语、口号内容挑战中央政府权威,且明显带有挑衅性质和诽谤成分,违反《刑法典》相关规定及《行政程序法典》善意原则。澳门警方称,过往的六四集会均透过具煽动性的图片和文字,例如“屠城”、“逼害”、“中共政权祸国殃民”、“中共白色恐怖政治”等,作出有悖事实真相的虚假宣传,与中央就六四事件的定性相对立,损害中央信誉、威信及公信力,涉触犯《刑法典》中的“侵犯行使公共当局权力之法人罪”及“公开及诋毁罪”。警方又指,历次六四集会透过集会、演讲、标语及利用传播媒介对公众进行宣传等方式公然支持和赞颂极少数人的动乱行为,煽动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甚至鼓吹“茉莉花革命”、宣传“毋忘六四、战斗到底”、“平反六四革命尚未成功”、“专政倒台”,本质上冲击和破坏“一国两制”,违反《刑法典》中的“以暴力变更已确立之制度罪”。 民联会反驳指,在澳门回归后的20年,六四烛光集会每年以和平、理性、守法进行,也从来没有被指控违反《刑法典》,质疑当局今次突然指六四集会违法,明显是为了政治打压而罗织罪名,打压六四烛光集会的举行,侵犯澳门人的集会示威权利。民联会批评当局此举是破坏“一国两制”的声誉,让国家要塑造澳门成为“一国两制”典范的国策遭到严重破坏,对此深感愤慨,随后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商业电台,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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