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宏案28日在青岛市中院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董宏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董宏案28日在青岛市中院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董宏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认为,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到案,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因此判处死缓。 (新华社)
在Telegram中查看相关推荐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