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江勇案7月25日在滁州市中院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未判处不得减刑假释。
周江勇案7月25日在滁州市中院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未判处不得减刑假释。 法院认定,周江勇2001至2021年间,为相关单位个人工程建设、项目承揽、土地获取、案件处理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亲属受贿1.82亿元(4月27日开庭时,检方指控的事由未包括“案件处理”,金额为1.93亿);周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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