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港区国安法》规定的刑期不是量刑基准、“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意指法庭向被告最终施加(impose)的刑期,因此一
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港区国安法》规定的刑期不是量刑基准、“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意指法庭向被告最终施加(impose)的刑期,因此一般的“量刑起点认罪减刑”不适用于国安法罪名的被告人。 案情系律政司指控香港理工大学男生吕世瑜2020年在Telegram频道煽动港独及售武煽暴;吕2022年4月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获法庭由判囚5年半减刑三分之一至3年8个月;控方提出国安法对刑期的规定是最终刑期、非刑期基准,法官胡雅文接纳论断、改判被告5年;被告向高等法院提出刑期上诉,于11月30日被驳回。 (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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