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署回应记协声明强调署长有权也有责任防止滥用车辆登记细节

运输署回应记协声明强调署长有权也有责任防止滥用车辆登记细节 运输署表示,香港记者协会日前就发出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的优化安排发表的声明,是基于对终审法院判决的错误解读,对运输署作出错误指控,署方有必要以正视听,强调运输署署长有权也有责任防止滥用车辆登记细节。运输署表示,经优化的安排旨在清楚订明登记册的设立目的及符合申请条件的指明情况,属合法及正当,有关资料只是用作申请时所指明的目的和用途,不会被误用或滥用。优化机制订明可获发放证明书的七种指明用途,并于《申请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的指引》说明有关申请程序、可获发放证明书的指明用途及其诠释和参考例子、注意事项等,供申请人参考。署方指出,优化机制亦推出「例外情况」的申请渠道,任何人士包括记者,如认为其申请虽不符合所列的指明条件,但基于其他涉及车辆的拥有权或车辆的使用并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情况而需要确定该车辆的登记细节,希望署长可作特别考虑发放证明书,可透过书面陈述的方式提出例外情况申请。运输署认为,新闻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基本法》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和新闻自由,但根据《基本法》及《公约》的有关规定,该等权利和自由是可以为达致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正当理由,根据法律受到必要的限制。 2024-01-25 10:15:32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运输署指优化查车牌制度 确保不被误用或滥用

运输署指优化查车牌制度 确保不被误用或滥用 #港闻 运输署回应记者协会有关发出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优化安排的声明,指该署应完善有关申请程序,强化监管框架,以确保申请证明书的用途符合设立登记册目的。 (1/24/23:52)

封面图片

运输署:「港车北上」新一轮电脑抽签申请明早10时起接受登记

运输署:「港车北上」新一轮电脑抽签申请明早10时起接受登记 运输署提醒市民,「港车北上」第二十五轮电脑抽签递交申请将由明日上午10时至本月25日接受登记,并于本月26日公布抽签结果。符合资格的「港车北上」申请人可透过指定网站(www.hzmbqfs.gov.hk)登记电脑抽签。中签者须按电脑系统随机分配的日期于指定时间内递交「港车北上」申请。 2024-04-21 10:23:30

封面图片

港府要求媒体查调车牌册须获批 记协质疑干预媒体运作

港府要求媒体查调车牌册须获批 记协质疑干预媒体运作 香港政府下星期一(1月8日)起要求所有媒体查询车牌车主时,需经过香港运输署审批是否涉及重大公众利益。不过,香港媒体业者质疑此举是干预媒体运作,且香港运输署并非媒体专家,不适合界定是否涉及公众利益。 综合《明报》和网媒“香港01”报道,香港运输署宣布将在下星期一推出车牌查册新规,订明可供车牌查册的三个条件,包括登记车主、获得登记车主书面同意,或申请人声明他/其主事人权益因为车的拥有权或使用直接受到影响,因此要确定车辆资料,该七个用途包括买卖车辆及保险索偿等,但没有将新闻用途纳入可查车牌的条件。 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情况,查阅车牌需要提交书面申请,除了需要提供充份及详尽的陈述理据,还得确保获得资料不会被误用及滥用,再交由运输署署长审批。审批不设上诉机制,也没有设定审批时间,署长对此也只回应“审批会尽快处理”。 香港运输署说,车辆登记册的个人资料拥有私隐权并应受保障,署长有责任保障有关资料,也要将被披露的资料风险降到最低。 针对公众利益的定义,运输署长李颂恩称没有一个广泛及客观定义,会视乎个案及申请人所提内容考虑。 对此,香港记协质疑,由运输署长界定何谓“公众利益”,并对传媒查册作实质干预,做法非常不合适,不排除使用任何合法手段争取合理采访权利。记协认为,只要署长确认申请人的新闻记者身分,就足以使用车牌资料。 新闻行政人员协会认同知情权与私隐要平衡,但对运输署未就“涉重大公众利益”明确定义,也无上诉机制提出质疑。协会促请当局对申请条件制定更清晰、明确的定义,增加透明度,并将专业新闻报道列明为涉重大公众利益,以更好保障市民大众的知情权。 2024年1月6日 12:04 PM

封面图片

运输署:小巴佩戴安全带侦测及警示系统没备存资料功能

运输署:小巴佩戴安全带侦测及警示系统没备存资料功能 运输署去年9月起,规定所有首次登记的公共小巴须按经修订的公共小巴发牌条件,安装符合运输署指明规格的佩戴安全带侦测及警示系统。署方说,有关系统没有备存资料功能。运输署回复查询时表示,在公共小巴上测试乘客佩戴安全带的侦测技术,及提示乘客佩戴安全带的装置,包括以液晶显示屏显示座位是否被占用、安全带使用状况和以广播形式提醒乘客佩戴安全带,结果显示技术可行,能加强公共小巴乘客佩戴安全带的意识。署方经咨询业界和相关持份者后,提出有关修订。署又说,会对已安装系统的公共小巴进行车辆检验,检查有关系统是否已按要求安装妥当。有关公共小巴亦须进行年检。 2024-03-12 19:16:35

封面图片

#法庭报导1⃣前铿锵集编导蔡玉玲申上诉至终院 将争议运输署是否有权拒绝查册申请

#法庭报导 1⃣前铿锵集编导蔡玉玲申上诉至终院 将争议运输署是否有权拒绝查册申请 法官李运腾批准把以下问题交予终审法院处理:「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4(2)条,运输署长是否有权基于申请查册目的与「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不相关,而拒绝提供「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李官指上述议题具重大及广泛的重要性,同时对新闻界以及抱持不同目的而查册的人,包括追讨债务的人,均有重要性。李官又指,虽然他在判决中已裁定运输署长不是强制性地必须提供资料予所有查册者,但考虑立法原意、条文上文下理,条文中的「须」是否具强制性,属有合理可争辩空间,条例文字「并非表面咁简单」,因此认为适合把此法律议题交予终审法院处理。 2⃣【理大围城】涉渠口爬出 控方申加控郑锦满暴动罪 辩方斥「输打赢要」 第11日续审,控方已传召所有证人,暂委法官郑念慈尚未裁定表面证供是否成立,惟控方在此阶段申请加控郑锦满一项暴动罪,遭辩方批评控方做法「非常不公」,情况如「你漏招,我埋单」,直斥「唔能够输打赢要」、「prosecution(检控)唔系 persecution(迫害)」。辩方又指,郑锦满是否从理大逃离仍存疑。郑官表示需时考虑,遂押后至11月22日,届时将决定是否批准新增控罪。 3⃣工程师涉藏索带镭射笔 控方指无致电上司向警解释物品用途 辩方反驳有违无罪推定 警方曾查问被告涉案物品用途,但被告没有回答因而拘捕。控方指被告当时可致电上司,向警员解释镭射笔是工作用途,但他没有这样做,因此认为被告在庭上的辩解为事隔多年后才想出来的。辩方反驳,若要被告证明自己是无辜,会违反普通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这并非现今香港法律所容许。案件将于11月24日裁决。 4⃣车cam揭商量破坏轻铁站 3男囚年半遭驳回上诉 官:若指警方凭空作剧本是匪夷所思 法官今颁下判词,上诉方质疑警方曾窜改「车cam」录音,但上诉庭认为,要指警方凭空想出一个所谓剧本,并配上对话,是完全匪夷所思。另外上诉庭认为判囚一年半是绝不为过,甚至可能偏轻。 5⃣自闭少年八度致电法官及其妻 上月认藐视法庭罪 控方今撤销「不断打电话」罪 6⃣前屯门区议员涉选举舞弊及企图欺诈 押后12.30再讯

封面图片

运输署拟邀请参与二元乘车优惠及符合条件小巴路线「红转绿」

运输署拟邀请参与二元乘车优惠及符合条件小巴路线「红转绿」 运输署表示,经研究后,拟邀请已参与二元优惠计划并符合特定条件的红色小巴路线,申请直接转为绿色专线小巴路线营运。上月底已咨询公共小巴业界,包括各专线小巴营办商及红色小巴商会的意见,获得他们正面回应。署方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政府一贯政策是鼓励红巴转为绿色专线小巴经营,以确保红巴的服务质素水平及作更有效的监管。在参考现时绿色专线小巴营运模式及规定,初步拟订「红转绿」计划的条件,包括获邀参与计划的红巴路线,必须有5年或以上的服务年期、 红巴路线内的车辆只行驶该单一路线并每日提供全日服务,以及相关路线由单一营办商经营。署方将会就有关「红转绿」计划的细节及相关规定向专线小巴营办商遴选委员会汇报,并计划于下月内向符合条件的红巴路线营办商发出邀请。运输署会审批每个申请,确保路线必须符合经营专线小巴的条件,包括聘请司机驾驶有关路线、其日常运作和收费水平须受运输署监管等。 2024-06-06 20:47:25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