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邓炳强指学术机构并不包括于境外势力定义范围

23条立法|邓炳强指学术机构并不包括于境外势力定义范围 对于有法律学者质疑,23条立法公众咨询建议,新增「境外干预罪」,有可能影响本地大学与海外机构合作研究等活动。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触犯有关法例,要具备多项元素,而学术机构并不包括在境外势力的定义范围。至于咨询文件建议将「隐匿叛国罪」由普通法转为成文法,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中国公民一定对国家忠诚,因此要求举报其他人的「叛国」行为,属合理期望。 2024-02-03 12:38:3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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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邓炳强:境外势力定义不包括境外学术机构

23条立法|邓炳强:境外势力定义不包括境外学术机构 政府正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众咨询,文件建议增设「境外干预罪」,禁止以不当手段配合境外势力干预国家或特区事务。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本台节目《星期六问责》表示,要达到「境外干预罪」的定罪门槛,有最少3项元素,包括手段要清晰,再配合境外势力指使或资助,亦要视乎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否达到干预的效果。他不认为一般正常交流会有问题。对于有港大法律学者关注建议下的「境外干预罪」会否变得矫枉过正,涵盖一些正常活动,例如本港大学联同海外机构合作进行研究,最终发表的报告被政府视为错误不实,并危害到公众安全,或可构成勾结境外进行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在同一节目中表示,境外势力的定义,包括外国政府和政治组织,当中不包括境外的学术机构,而「境外干预罪」亦包涵关键失实陈述,即是明知有关资料错误仍然发表。另外,亦要视乎最终是否达到干预效果,例如是否会影响到立法会选举等,他不认为有关学者所举的例子,会触犯相关法例。林定国表示,有关罪行针对的是客观事实,而非一般的意见表达,他举例说如果有人「指鹿为马,指黑为白」,即是明知错误下作出失实陈述,才有机会触犯相关法例,他希望大家不要引用一些夸张的例子,引起不必要忧虑。 2024-02-03 0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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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保安局长:学术机构不在境外势力范围内

港保安局长:学术机构不在境外势力范围内 香港特区政府正就《基本法》23条立法展开公众咨询,香港保安局长邓炳强说,学术机构不包括在《基本法》23条所划定的境外势力范围内。 综合《星岛日报》和网媒“香港01”报道,港府宣布开启《基本法》23条立法工作后,港大法律学院客座教授陈文敏日前表示担忧,称如果本地大学与海外机构合作开展冠病病毒溯源研究,最终发表的报告被港府视为错误不实,是否构成勾结境外特定危害国安行为? 对此,邓炳强星期六(2月3日)在电台节目《星期六问责》上说,学术机构不是外国政府、政治性组织等境外势力。研究不会故意使用错误资料,并非用不当手段作出失实陈述,没有任何危害国安的元素。 香港律政司长林定国也在同一个电台节目上说,23条立法是针对“指鹿为马、指黑为白”的行为,港府不会针对提出意见的人,也不会针对任何人的评论,而是针对客观的犯罪事实。 针对如果媒体公布港府内部的消息,会否触犯法例,邓炳强说,取得的文件一定要有合法权限,不能草率决定“普通一张纸”是否国家机密。“朋友上网找的资料给你看,明显是有合理权限”。 至于报道行政会议的内部消息是否触法,邓炳强以传媒引述消息指港府正发展北部都会区为例,直言“我看不到会是有什么合理权限不能说”。 林定国也提醒,媒体采访海外逃亡的香港人时,明知道对方热衷于发表违反国安法的言论,如果媒体还给予平台供对方发表那些意见,可能会有协助教唆的成分。 针对因公众利益披露机密消息可有豁免权,邓炳强强调,这必须是很重要的事项,公众利益才能凌驾国家安全。 他举一个极端例子,称“如果保安局局长是特务,原来没有人知道,危害(国安)很厉害,政策害死好多人,而没有其他办法披露”,这种极端情况就可能构成公众利益抗辩理由。但如果只是官员私生活不检点,不构成国安风险,只是“家庭安全风险”。 2024年2月3日 2: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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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邓炳强料推出法案后外部势力及「走佬」人士继续抹黑

23条立法|邓炳强料推出法案后外部势力及「走佬」人士继续抹黑 立法会再举行前厅交流会,讨论包括《基本法》23条立法等议题。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在会后说,政府在咨询期完结后,就会推出23条立法的法案,预期推出法案后,一些外部势力或已「走佬」到外国的港人,会更加多人抹黑23条立法工作,希望市民认清事实真相,强调立法是为了保护市民安全。邓炳强说,留意到市民较关注有关煽动意图罪、国家秘密及境外干预罪。他重申,不会因批评一下政府就会违法,政府是针对煽动、挑拨性的言语,如果是基于事实、对政府作正当批评,是不会违法,政府亦欢迎有关批评。至于国家秘密,邓炳强重申涉及三大元素,包括是在没有合理权限下透露、相当可能危害国安、涉及中央或特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并要有意图才有机会违法,市民一般做研究或分析所得出的结果,是不会违法。境外干预罪方面,邓炳强说,首先要配合境外势力并作出不当行为,如暴力、胁迫等去达致干预效果,包括影响立法会、法庭运作,加上要有相关意图才会违法,因此一般与外国团体进行交流活动并无问题。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说,政府自23条立法咨询开始后,马不停蹄进行解说,今日在交流会上与议员讨论坦诚,议员亦转达社会上不同界别收集的意见和关注,当局会好好作分析,又呼吁市民在本月28日咨询期完结前,把握机会向政府提出意见。 2024-02-21 12: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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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邓炳强称境外干预罪需符不当手段及意图干预等要素 政府建议,基本法23条立法要订立「境外干预」罪。在立法会一个小组委员会会议上,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有关罪行有三个基本要素才有机会违法,包括要配合境外势力、要使用不当手段,及意图带来干预效果。选委界议员陈绍雄提出,有工商界关注,如果与外国组织联系或接受资助,未必有能力辨识对方是否海外情报组织。邓炳强说,不会纯粹不知道对方背景就误堕法网;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提到,如果明知对方是情报组织或视而不见,在如此高标准下才有机会触犯法例,一般交流活动或不知情情况下不需要担心,相关法律不会阻碍与外国交流。文件亦提到,「间谍活动」罪,考虑涵盖无人机等工具,接近或进入禁地。民建联陈克勤关注,会否涵盖其他高科技方法,例如黑客行为。林定国说,相关条文要有前瞻性,要与时并进应对风险,会包括电子遥距等方式,无论是亲身或透过电子方式进入禁地。另外,当局建议在现行「非法操练」罪的基础上,新增针对性及更具阻吓力的罪行,议员杨永杰问及,如果青少年在内地读书有军训活动,或双重国籍人士在外地服兵役,会否触犯法例。邓炳强说,相关法律的考虑,不包括娱乐活动或教育训练,在外地读书或服兵役,亦不是规管的初衷。 2024-03-07 10: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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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邓炳强:不会单单与外国组织联系而触犯境外干预罪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今日刊宪,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当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预」罪,需要有几项条件,包括与境外势力配合,并采取不当手段,例如暴力和犯罪行为,影响议会或中央运作,才有定罪机会。邓炳强在一个电台节目中表示,与外国组织联系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会单单因此而犯法,要触及相关罪行,最重要是有透过不当手段,达至干预效果,实际影响国家和特区运作。被问到本港新闻组织与外国传媒组织交流是否没有问题,邓炳强表示,会鼓励相关活动。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同一节目表示,基本法订明文化体育新闻等机构,可与其他地区交流,强化香港作为国际中心地位,亦鼓励及容许与不同地区机构交流合作,不需担心影响正常交流活动。至于如果传媒面对的官员透露政府消息,会否触及国家秘密罪行,邓炳强表示,官员透露时已预期不会影响国家安全,否则官员本身已经犯法,最重要是没有合理怀疑,不会无端有刑责。林定国表示,早年不少传媒机构通过专业守则,包括要公正持平、以合法手段采访新闻,他认为如果新闻工作者做到这些专业守则,就没有法律风险。 2024-03-23 10: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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