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警方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涉国安被捕人士羁留期14日

23条立法|警方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涉国安被捕人士羁留期14日 特区政府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刊宪。草案提出,警方可对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被捕人士,向法院申请延长羁留期。被捕人首阶段羁留期为48小时,当局可于首次申请延长羁留期不超过7日,总羁留期则不得超过首阶段羁留期届满后起计的14日,即合共16日。警方亦对相关罪行被捕并获准保释人士,向法院申请施加行动限制,裁判官的命令包括限制获保释人士在指明时间内居住或留在指明地方、向警方申报同住人士身分资料,亦可限制获保释人士不得以任何方式与指明人士联系。草案订明,行动限制令有效期3个月,有需要时可申请延长,每段延长期为1个月。草案亦提到,警方可向法庭申请,对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被捕或受查人士,限制其咨询个别律师。 2024-03-08 10: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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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草案》提出警方可申请延长国安案被捕人士羁留期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提出,为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警方可以申请延长被捕人士羁留期,最多14天,即合共可最多羁留16天。另外,《草案》提出,如果警方认为被捕人咨询律师,将危害国安或导致他人身体受伤等,可向裁判官申请,限制被捕人咨询个别律师或相关律师行的任何律师,但可咨询其他律师。 2024-03-08 18: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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