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颠覆案 | 14人罪成 律政司对脱罪两人提上诉
47人颠覆案 | 14人罪成 律政司对脱罪两人提上诉 47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否认控罪的16名被告,有14人被裁定罪成。法官颁下裁决理由,指出第一被告戴耀廷构想的「35+计划」终极目的及用意非常清晰,要利用该谋划破坏、摧毁或推翻现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及「一国两制」方针所建立的体制。法庭肯定,戴耀廷有对参加协调会议人士解释,他在协调协议中所说的「迫使特首回应五大诉求」要采取步骤、他想追求的结果,因此行政长官在财政预算案被否决两次后别无选择,必须根据《基本法》第五十二条辞职。法庭认为,戴耀廷推想的「揽炒十步曲」中,直至行政长官下台的一步,并非如辩方所说的空想。法庭亦提及,国安法第22条所指的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行为,足以构成颠覆国家政权。法庭参考《基本法》有关条文,立法会议员显然肩负宪制责任,在需要时,依据财政预算案的利弊以审核及通过。法庭认为,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或公共开支,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属违反《基本法》规定,如果有关行为具有严重破坏政府、或行政长官权力与权威的意图,更「不在话下」。法庭毫不犹疑肯定,怀有意图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必然系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法庭确信,所有协调会议结束至初选提名期完结前,除了少数仍有保留、无参与初选人士外,运用否决权属绝大部分参选人的共识。至于涉及有关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非法手段」的诠释。法庭不认同辩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必须是刑事罪行。法庭指出,根据国安法,所有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或活动,不论形式及方法,不可能视为可接受或可容忍。法官指出,全国人大「5.28」决定提及,制定国安法为防范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等;人大「5.22」说明亦指,「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等非暴力行为可破坏国家安全。将国安法22条限制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及活动,属不合情理、不合逻辑,有违国安法目的。案中其余31名被告,早前已承认控罪,继续还押。 2024-05-30 18:24:4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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