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47人案”颠覆国家罪成

香港“47人案”颠覆国家罪成 历时118天的“47人初选案”审讯于5月30日宣判,16名否认控罪的被告中,14人被判“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罪成,2人无罪释放。 该案由3名国安法指定法官审理,无陪审团,法官由香港当局领导挑选。被告被控试图通过操控投票取得立法会多数席位,否决预算案导致政府停摆。辩方称否决预算案和特首解散立法会都是合法手段。 外媒批评此举具有政治动机,损害香港法治和金融中心声誉。美国等国呼吁释放被告,指责中国压制异议。中国则称此为维护国安的必要行动,反驳外国干涉内政。 #香港 #国安法 原文链接 《自由亚洲》 《美国之音》 《德国之声》 《中央社》 《虹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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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初选 #颠覆国家政权

#立法会初选 #颠覆国家政权 记者问题:初选中有人提倡否决财政预算案,但戴耀廷教授表示否决预算案是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的宪制权利。就算否决了预算案特首亦可以解散立法会处理分歧并不会造成局长所说的影响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问题。所以是不是以后否决财政预算案或要求特首下台就会触犯国安法? 李家超:审议财政预算案是议员责任,但他声称揽炒10部曲计划是「图谋不顾一切一心否决财政预算案」。他表示有关案件细节不会在这里详细讲述,他亦强调国安法中颠覆政权罪有清晰定义。 #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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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颠覆案 | 14人罪成 律政司对脱罪两人提上诉 47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否认控罪的16名被告,有14人被裁定罪成。法官颁下裁决理由,指出第一被告戴耀廷构想的「35+计划」终极目的及用意非常清晰,要利用该谋划破坏、摧毁或推翻现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及「一国两制」方针所建立的体制。法庭肯定,戴耀廷有对参加协调会议人士解释,他在协调协议中所说的「迫使特首回应五大诉求」要采取步骤、他想追求的结果,因此行政长官在财政预算案被否决两次后别无选择,必须根据《基本法》第五十二条辞职。法庭认为,戴耀廷推想的「揽炒十步曲」中,直至行政长官下台的一步,并非如辩方所说的空想。法庭亦提及,国安法第22条所指的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行为,足以构成颠覆国家政权。法庭参考《基本法》有关条文,立法会议员显然肩负宪制责任,在需要时,依据财政预算案的利弊以审核及通过。法庭认为,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或公共开支,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属违反《基本法》规定,如果有关行为具有严重破坏政府、或行政长官权力与权威的意图,更「不在话下」。法庭毫不犹疑肯定,怀有意图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必然系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法庭确信,所有协调会议结束至初选提名期完结前,除了少数仍有保留、无参与初选人士外,运用否决权属绝大部分参选人的共识。至于涉及有关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非法手段」的诠释。法庭不认同辩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必须是刑事罪行。法庭指出,根据国安法,所有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或活动,不论形式及方法,不可能视为可接受或可容忍。法官指出,全国人大「5.28」决定提及,制定国安法为防范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等;人大「5.22」说明亦指,「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等非暴力行为可破坏国家安全。将国安法22条限制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及活动,属不合情理、不合逻辑,有违国安法目的。案中其余31名被告,早前已承认控罪,继续还押。 2024-05-30 18:24:4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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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颠覆案|怀有意图不予区别否决预算案必属严重干扰政权履职 47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16 名不认罪被告中14 人被裁定罪成,其余的两名被告,刘伟聪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法官在判词指出,全国人大「5.28」决定提及,制定《香港国安法》为防范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等;人大「5.22」说明,「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等非暴力行为,可令国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坏。法庭不认同辩方指「其他非法手段」的诠释,认为将有关条文,限于使用武力的行为,不合情理,亦不合逻辑。法官裁决亦提到,「不予区别」否决预算案或公共开支,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向来违反基本法有关规定,毫不犹疑肯定,怀有意图「不予区别」否决预算案,必然属严重干扰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因此裁定其中14人罪成。 2024-05-30 12:36: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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