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 “一经签收,概不退换”?法院:签收不能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

网购商品“一经签收,概不退换”?法院:签收不能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21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首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消费纠纷审判白皮书》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提示了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原则。法官助理田艳飞:根据法律规定,签收不能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法院认为,“务必当面验收”“签收则不予退换”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属格式条款,经营者也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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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凤娴称可设立装修公司「白名单」经政府设认可认证制度消委会过去7年接获超过1200宗家居装修投诉,每宗投诉平均涉款约23万元,最高的一宗金额达200多万元。消委会副主席彭楚夫在本台节目《千禧年代》表示,不少个案涉及装修合约细节及报价条款不清等,以致最终工程收费出现争拗,亦有个案的装修公司虚报经验年资,业主找不到负责装修师傅及监工,有人涉嫌滋扰手段追收款项,需报警处理。消委会总干事黄凤娴在同一节目表示,调查显示消费者希望有关方面提供装修承办商黑名单、标准报价范本、有争议时确立机制处理,以及设立发牌制度,她认为,可设立「白名单」透过政府认可认证制度,为不同工程或规模的家居装修公司设立认证,方便消费者作出选择。黄凤娴说,发牌制度成本较高,一般小型商户或难承担,亦显示行业有问题,但若透过个别机构的认证制度,对消费者的认受性及信心可以更高些,循序渐进去达致认证效果,门槛亦毋须太高,现时有一些工程亦已有认证制度可作参考。另外,黄凤娴建议引入7日冷静期的做法,订金方面引入托管机制,可由银行或秘书服务公司提供托管服务,消委会未有详细研究,但认为可行性存在,对双方都有保障。2024-02-2210:0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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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运费险初衷是为缓解网购过程中因退换货而产生运费纠纷,然而,随着竞争加剧,平台为了吸引消费者,将退货运费险逐渐变成了强制性要求,大大增加了商家的经营压力。”正值6・18电商大促销活动期间,女装品牌茵曼母公司广州汇美时尚集团创始人方建华近日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发表的《呼吁有关部门介入打击“强制运费险”》使得运费险再次受到关注。记者调研了解到,强制开通运费险使得商家的退货率增加,退货率增加又推高运费险成本,商家运营成本有所增加。运费险的规则漏洞也催生出一些“羊毛党”,通过赚取运费险实际赔付金额与退货运费金额的差价来“薅羊毛”,并形成产业链。(中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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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万买保时捷引热议“乌龙”订单有法律效力吗?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342241.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3422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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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寄快递未保价38万元劳力士丢失顺丰回应:10天内找不到将全额赔付河南电视台民生频道《小莉帮忙》视频截图男子寄快递未保价价值38万元的劳力士丢失22日稍早,《小莉帮忙》发文称,近日,吉林延边的石先生求助称,他通过顺丰邮寄了一款近38万的劳力士手表到广州,而收件方拆盒时却发现里面什么也没有。“她发现里面啥也没有,只有外包装盒没有手表,我的第一反应可能是邮寄的时候落在了店里。”石先生说。石先生提供的店内无断点监控视频显示,员工将手表打包后,顺丰小哥取走了包裹。对此,顺丰取件小哥解释称,当时太忙,并未看快递里面装的什么,收件方验货时手表就没了,可具体在哪里没的无法确定。广东提供的收件视频显示,一女子打开外包装盒后,发现没有手表,随即不断在快递盒内翻找。“你看,这是广东那边收了货开始在拆箱,包装的时候,在手表盒子上缠了泡沫和胶带,但她拿出来时直接就是一个白盒啦,他们接货也是,到货后全程视频监控,你看她多诧异啊,她以为掉了呢,她找那个外面的快递箱,她以为手表掉里面去了,到她这时手表已经不在了。”石先生说。随后,顺丰吉林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表示,自己一直在找,感觉是收件小哥,但自己觉得没用,“我没有回避说责任不在顺丰,我负责找,如果你要谈赔偿可以找客服”。客服回应称,目前还没有结论,会有专人对接。石先生直言,“顺丰说了只有他们内部的人才能接触到这个快递,所以我很确认这是他们内部的人拆箱后拿走了手表。”石先生称,由于没有保价,顺丰曾表示赔偿1000元,但自己并未同意。“我认为这个东西跟保没保价没有关系,因为这不是运损或产生破坏之类的情况,现在所有的证据都表明他们这是一个盗窃的行为。”事发后,石先生已报警。“我的诉求很简单,要么就是把38万的表找到还给我,要么就是按实际金额赔给我。”石先生说。相关律师表示,对于这块手表是顺丰的“家贼”偷的,还是外面的“飞贼”偷的,要等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来予以确认,并依法追究盗窃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对于托运人的损失而言,顺丰公司现在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和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和结果没有直接的关联。该律师称,顺丰公司所说的保价行为是它内部的一个工作方法,仍需要按照托运人能够证明的实际损失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网友热议:“这种确实要严查到底”“几十万的东西,不保价吗?”......快递丢失该怎么赔?近年来,网络购物逐渐成为消费者购物的主要渠道之一,快递行业也随之迅速发展,新兴事物的产生带来方便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纠纷和法律问题。据威海法院,快递在没有保价的情况下发生毁损、丢失等情况可以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求快递公司进行赔偿。消费者在选择为自己的快递保价时也不要存在“保的多、赔得多”的误区,即使保价时申报价格虚高,也是按照实际价值来计算,超额部分仅仅是花了冤枉钱。同样,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如果只是按照普通标准收取快递费,却要承担快递费百倍、千倍甚至上万倍的赔偿责任,一是不公平,二是确实不利于快递企业的良性发展,快递行业推出的“保价”服务,正是为了平衡快递公司的运费及风险,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快递员收快递、或者网络下单时合同条款都并未有对寄件人明显的提醒,导致纠纷发生时,由于快递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条款且未对相对人尽到提示义务导致条款无效,只能承担高额的赔偿金。所以实践中,快递公司应当设计足以提醒相对人注意的形式或者充分尽到提醒义务来避免纠纷发生时需要承担巨额赔偿金的风险。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清水河人民法庭二级法官吴海芬表示,随着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不少贵重物品的交易亦通过快递方式进行交付。快递企业为降低经营风险,往往与消费者约定保价条款,如快件丢失、损坏、短少的,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金额。该条款系双方达成的合意,在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一般认定有效。如果快递公司在寄送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限额为保价金额的约定免除了快递公司的责任,该条款系免责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为防止快递公司出现道德风险,应认定该条款无效。法官在此提醒,快递公司应当明确提醒消费者对重要物品进行保价,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同时要完善投递流程,提高对贵重或特殊物品的监管保障,提升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相关法律法规《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372555.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3725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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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付费会员该在截止日当天几点过期?法院首次明确

互联网平台付费会员该在截止日当天几点过期?法院首次明确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石某诉A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认定A公司制定的《VIP会员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会员期限应涵盖该自然日的全部时间,判令被告A公司向原告石某的账号提供VIP会员权益一日,驳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案情回顾2021年6月9日20时46分48秒,原告石某在被告A公司运营的视频平台付款开通了为期一个月的VIP会员服务。2021年7月9日23时28分,石某想要使用该会员权益时,被告知其会员权益已到期终止,无法使用。石某认为,自己与被告A公司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涉案《VIP会员服务协议》及被告官网中的会员期限说明,有理由相信该会员权益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9日24时,A公司提前单方面终止合同构成违约。于是,石某将被告A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被告A公司辩称,原告引用的关于会员有效期的问答仅是被告官网“帮助中心”栏目中的温馨说明,并未写入《VIP会员服务协议》,不属于格式条款。在用户购买会员过程中,被告已通过《VIP会员服务协议》和查看会员中心订单的方式明确告知用户会员有效期的计算及查看方式,使用会员业务期间,用户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确认会员有效期。原告石某选择购买一个月会员服务,对应的服务期限为一个自然月,即到整月截止日与开通时间点相对应的时间点,被告已履行完毕服务协议,不存在违约行为。争议焦点涉案会员服务协议相应条款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存在违约行为,如何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VIP会员服务协议》是被告预先拟定并面向众多VIP会员重复使用的条款,VIP会员对于该协议只能接受或拒绝,不能与被告进行协商,因此该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涉案条款内容并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应为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会员服务期限为原告提供服务。涉案《VIP会员服务协议》约定“您的VIP会员服务的服务期限以您自行选择并支付相应会员费用对应的服务期限为准,自您成为VIP会员之时起算……VIP会员服务期限自当前服务周期届满之日起终止。”被告官网中关于会员有效期的说明为“开通一个月的会员的有效期是:从您开通会员当天开始,到下月同一时间截止(例:7月28日开通会员,有效期为:7月28日-8月28日)。”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在于会员服务结束的时间应为2021年7月9日20时46分48秒还是该日24时。法院认为,会员权益应涵盖至该自然日的全部时间。首先,涉案会员服务协议相应条款中关于服务期限届满的计算单位表述为“日”,按照一般理解,“日”应该涵盖该自然日的全部时间。其次,涉案会员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在存在两种解释时,应按照有利于非格式条款提供方进行理解。此外,被告在其网站的“帮助中心”中对于会员有效期的说明,虽然不是涉案会员服务协议中的内容,但是也具有对相应格式条款进行解释的效果。由于“到期时间”的提示在用户充值成为会员后方可查看,不能视为在合同成立之前已经明确告知用户的内容。综上,被告提前结束向原告提供会员服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裁判结果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向原告石某的账号提供VIP会员权益一日,驳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法官说法“一对众”型互联网服务平台通过格式条款约定会员服务相关内容,有行业必要性和现实合理性,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以使用代替同意的方式限缩已承诺用户的合同权利。对于可能影响用户实质权利的条款,平台应当以精准的表达明确服务内容,避免产生歧义,进而损害消费者权益。本案的关键在于“会员期间”条款的效力及理解。平台对于会员到期时间并未精准表述,虽然仅涉及数小时的差异,但是可能影响到所有用户的实质权利。互联网服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对其服务内容进行说明,该内容虽然并非会员服务协议的具体内容,但是具有对相关格式条款进行解释的效果,同时会使其服务的用户产生合理的期待,同样应符合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注意到被告已在官网会员权益说明中将会员到期时间精准到了时和分。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平台再次在会员订单详情中将会员到期时间进行了修改,变更为最后一日的23时59分59秒。本案的判决敦促平台明晰了会员用户的权利内容,促使平台进一步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审判团队审判长:张倩审判员:李文超审判员:经雯洁法官助理:柴榕翔书记员:张春雨...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358731.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3587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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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o与诺基亚达成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三家将贡献15亿欧元?诺基亚技术公司总裁珍妮·卢坎德(JenniLukander)表示:“这是我们在过去13个月内签署的第6份主要智能手机专利许可协议,现在我们几乎已经完成了智能手机许可更新周期。这些许可协议共同证明了诺基亚在开发整个智能手机行业所依赖的关键技术方面做出的重大贡献,并且它们将为我们的许可业务在未来几年提供长期稳定性。”Lukander补充道:“我们很高兴与vivo达成协议,这体现了对彼此知识产权的相互尊重。vivo是全球智能手机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我们期待通过我们的合作为世界各地的用户带来更多创新。”vivo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徐贤文表示:“我们很高兴与诺基亚达成全球交叉许可协议。该协议的签署,体现了双方对彼此在蜂窝技术领域专利价值的认可和尊重,对于营造行业内积极的发展环境也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致力于投资智能设备和智能服务的研发,为全球用户提供卓越的高科技产品和服务。”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4日,荣耀宣布与诺基亚签署了一项新的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协议涵盖双方在5G和其他蜂窝技术方面的基础发明。不久前,荣耀CEO赵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2024年我们把欧洲作为第二本土市场,它的核心就是要能够在欧洲像中国一样,整个走品牌化和高端发展的道路。”随后在2024年1月24日,OPPO宣布与诺基亚签署了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协议涵盖双方在5G和其他蜂窝通信技术方面的标准必要专利。双方在协议签署后将结束在所有司法管辖区的所有未决诉讼。该协议具体条款也按双方约定进行了保密。而诺基亚之所以在今年年初就迅速与荣耀、OPPO和vivo顺利达成了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主要与去年12月中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OPPO诉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直接相关。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了诺基亚2G、3G、4G及5G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全球性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许可费率,并裁定手机行业5G标准全球累积费率为4.341%-5.273%。该判决是中国司法机关作出的全球首个5G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判决。5G多模手机单台许可费:第一区:1.151美元/台;第二区(中国大陆地区)及第三区(除第一、二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0.707美元/台;4G多模手机单台许可费:第一区:0.777美元/台;第二区(中国大陆地区)及第三区(除第一、二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0.477美元/台。在此次判决中也就5G多模手机中2G、3G、4G及5G各代际标准的价值占比作出了认定,5G-2G对应价值比例为50:40:5:5。对比2018年,诺基亚对外公布每部设备收费3欧元的5G专利收费标准,最新的判决将使得相关企业需要向诺基亚支付的专利授权费可以降低不少。本次裁决裁定了手机行业5G标准全球累积费率为4.341%-5.273%,也就是说一款200美元的5G手机,整机累计收取的5G专利费上限大约为10.55美元(包括诺基亚、爱立信、华为等其它SEP授权方收取的SEP授权费用总和),远低于仅按照诺基亚、爱立信、华为三家收费标准所需要缴纳的专利授权费用总和。可以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这次判决为后续手机行业相关SEP专利授权费率纠纷提供了参照标准。在保障SPE专利授权方利益的同时,也有力的保护了包括中国智能手机厂商在内内的全球智能手机制造商的权益。随着相继完成与荣耀、OPPO、vivo等全球主要智能手机厂商的专利技术许可协议,诺基亚表示,这与其在2024年1月25日发布的第四季度财务报告中为诺基亚技术披露的假设一致。根据该第四季财报显示,2023年全年,诺基亚营业利润为16.88亿欧元,同比下降27%。其中,负责专利授权的技术业务集团的营业利润高达7.34亿欧元,占总营业利润的43.4%。诺基亚将在2024年第一季度开始确认与荣耀、OPPO、vivo等厂商达成新的专利授权协议的净销售额,其中还包括达成新的协议之前的未付款期间的追补付款。诺基亚表示,其技术业务集团有信心将今年上半年的净销售额恢复到14至15亿欧元。显然,荣耀、OPPO、vivo将是贡献这部分营收的主力。诺基亚称,其行业领先的专利组合建立在自2000年以来约1,500亿欧元的研发投资之上,由约20,000个专利族组成,其中包括超过6,000个被宣布为5G必需的专利族。诺基亚将其发明贡献给开放标准,以换取按照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条款授予这些发明许可的权利。其他公司可以许可和使用这些技术,而无需对标准进行大量投资,从而推动创新以及为消费者开发新产品和服务。...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416635.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4166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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