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建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回溯监管机制 明确 “报备即担责”

上交所:建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回溯监管机制明确“报备即担责”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关注事项(试行)》的通知。其中提出,第一,强调分析针对性。基本面分析应当细化说明行业政策环境、行业竞争格局、发行人行业地位、发行人财务状况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情况的变化趋势及原因,并强调审慎评估相关情况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风险提示应当针对性分析并揭示经营环境、发行人基本面、行业和可比公司估值指标等变化风险。第二,强调评估论证充分性。盈利预测应当充分考虑行业周期性、发行人业绩变化等,细化分析相关影响因素的趋势变化和具体影响程度,充分评估风险,审慎预测未来业绩;估值分析应当重点参考行业市盈率等行业估值指标,同时关注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并应当重点关注发行人业绩变化对估值结论的影响。第三,对潜在“高价超募”加强关注。估值结论对应估值指标超过行业或者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对应募集资金超过招股意向书预计募集资金或者对应市盈率、每股价格等处于市场较高水平的,应当充分评估论证估值结论的合理性和审慎性。明确自律监管相关安排。第一,建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回溯监管机制。在日常监管基础上,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盈利预测、估值结论开展事后回溯。第二,明确“报备即担责”。向本所首次报备以来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均适用本规则规定。第三,加强分类评价管理。根据回溯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对撰写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和管理,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结合评价结果,在日常监管中强化问询力度,提高专项检查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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