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他人对共有单位的使用权被判支付损害赔偿
剥夺他人对共有单位的使用权被判支付损害赔偿#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1979年甲和乙于中国广东省结婚,1983年甲与丁各购买X单位的一半。2012年9月5日,丙向甲和丁购买该单位并签署买卖公证书,且已向甲和丁支付全额1,080,000港元。由于甲在该买卖公证书上错误声明其配偶乙的名字并称其二人的婚姻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故乙向初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买卖行为。初院作出判决,宣告乙为甲的配偶,且两人的财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制度约束...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4FXCKd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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