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之音李柱铭等7名香港民主派8-18流水式集会案律政司申终极上诉许可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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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报导1⃣8.18流水集会民主派获撤「组织」罪 律政司申终极上诉许可遭拒 「参与」罪则押后决定

#法庭报导1⃣8.18流水集会民主派获撤「组织」罪律政司申终极上诉许可遭拒「参与」罪则押后决定bit.ly/4bFQMSy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7人提上诉,获裁定「组织集结」罪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刑罚;「参与集结」罪则维持原判。7名被告及律政司均不服决定,分别就各自失败的部份,向终院申请上诉许可。律政司一方质疑上诉庭对于「组织」的解读过于狭窄,7人在雨天带领群众游行1小时30分钟,如果这样都不堕进法网,便会构成法律漏洞,对公众构成危险。惟律政司的申请被即场拒绝。至于7名泛民则指当天仅想和平地、有秩序地和安全地离开维园,惟原审法官指他们以「流水式」作为辩解只是一个绕过警方禁令的「诡计」,因而裁定没有合理辩解,造成「重大不公」,要求终院批准就此上诉。终院择日颁布决定。2⃣19岁青年理大暴动囚4年2月定罪上诉遭驳回官斥逗留校园解释「实属无稽」bit.ly/42MypaF6名案发时15至20岁的男女被指在理大内参与暴动,其后突围而出逃入科学馆。6人受审后罪成,其中19岁青年被判囚4年2个月。他不服定罪,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请上诉许可,遭上诉庭法官潘敏琦即时拒绝。潘官颁下判词,提到上诉人就逗留校园的解释「有违常理」,他非理大学生、明知理大被占领,却声称为「求知求真」而千里迢迢,从湾仔乘的士经东隧前往。他对于为何不能使用红隧漠不关心,明显掩饰进入理大之真正目的。另外,上诉人称在理大因拍摄示威者被夺去电话,但仍选择留下;他在兵荒马乱时更在饭堂享用晚餐,亦无依照警方呼吁离开,反而取用物资逗留至翌日,因此其说法「实属无稽」。3⃣同志公屋及遗产平权案房委会及政府不服并申请上诉终院法庭下周一颁决定bit.ly/4bOjXTr房委会及政府不服决定,分别提出上诉,但遭高等法院上诉庭驳回,并维持原判。房委会及政府再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据司法机构网页显示,上诉庭将于下周一就上述3案颁下书面决定。就公屋及居屋的两案,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法官鲍晏明和区庆祥审理。至于遗产条例案件,由上诉庭法官张泽祐、袁家宁及区庆祥审理。4⃣警队冲锋车撞货车受伤司机入禀向警员及警务处处长索偿bit.ly/4a3dw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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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上诉终院许可被拒 高院下令支付讼费

律政司上诉终院许可被拒高院下令支付讼费高等法院上诉庭颁下判词,拒绝批出律政司就反对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thyWynnOwen来港代表他抗辩,而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并下令律政司支付有关讼费。上诉庭表示,律政司已聘用4名不同的资深大律师代表,以提出不同论点,而审讯将在下月1日开审,时间紧迫,但律政司一而再反对TimothyWynnOwen来港代表黎智英,又提出新的上诉论点,严重干扰黎智英的法律团队准备下月的审讯,因此不容许律政司一方提出新上诉论点,亦不认为新上诉论点有合理争辩之处。上诉庭提到,律政司司长今年7月30日根据《香港国安法》以「涉外因素」、保护陪审员人身安全,以及若设陪审团「有可能妨碍司法公义妥为执行的实际风险」3个理由,以及没有以「保护国家秘密」为由,发出指示不设陪审团,加上控方没有透露任何国家机密予黎智英,假定TimothyWynnOwen违反保密义务亦没有适当根据,即使他离港后亦需遵守英国大律师行为守则,因此律政司指他离港后的行为无法受规管是无稽之谈。上诉庭又指,不认为TimothyWynnOwen的参与有违《国安法》起草目的及宗旨,又认为律政司一方的论点,限制法庭就专案认许聘用海外大律师到港的自由酌情权,令法庭无法以灵活和明智的方式,在特定情况下平衡行使公共利益,作出最符合公共利益的决定,违反了既定法律及司法酌情权的指导原则,既站不住脚又不合情理。律政司早前反对黎智英聘请TimothyWynnOwen来港代表抗辩,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诉庭均认为,引入富有经验的著名海外刑事及人权法专家加入,符合公众利益,有助秉行公正及协助《国安法》法理学等发展,因此批准TimothyWynnOwen代表黎智英。律政司随后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2022-11-2119: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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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集会案7人获撤销组织集结罪 终院驳回律政司上诉许可申请

818集会案7人获撤销组织集结罪终院驳回律政司上诉许可申请民阵于2019年8月18日举行流水式集会,黎智英及李柱铭等7名人士,就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成立,判缓刑或即时入狱。7人早前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上诉得直,定罪撤销,至于「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维持原判,被告和律政司均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早上开庭处理,驳回律政司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案件由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及林文瀚审理。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师表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申请上诉许可,认为上诉庭诠释过于狭窄,要求终审庭厘清「组织」的定义,又表示毋须考虑何人为游行集会召集人,各被告自发控制游行队伍,在队头带领游行,可视为一种组织方式。林文瀚指出各被告或有角色带头起步,但这角色与《公安条例》中「组织」的意思有异,当中指明组织者有责任配合,事前须申请及通知警方。终审庭又认为,控制及领导不等于组织,最终驳回律政司申请上诉许可。7名被告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原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囚8至18个月,以及缓刑不等。他们早前上诉得直,上诉庭撤销7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但驳回7人就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改判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4人监禁5至12个月。律政司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遭上诉庭拒绝批出许可,律政司再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至于7名被告涉及的「参与非法集结罪」,法庭需否在执法层面上作出相称性分析的法律问题,7人则获批上诉许可证明书。2024-02-2314: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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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8.18集会黎智英等参与集结获终极上诉律政司就组织集结罪上诉被驳回https://www.bannedbook.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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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会案7民主派经上诉获撤「组织集结」罪律政司申上诉至终院之证明书https://tinyl.io/9H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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