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去信《明报》指一篇23条报道易令市民产生不必要顾虑

#港闻【Now新闻台】保安局周四去信《明报》,指一篇有关基本法23条境外干预罪的报道,容易令市民产生不必要顾虑和误解。《明报》的报道引述中大新闻学者李立峰等学者,担忧新闻和学术工作都会触犯境外干预罪。保安局指,正当新闻和学术工作不会涉及使用不当手段,因此毋须顾虑。对于港大法律学院前教授戴大为亦在报道指,境外干预罪的立法内容超越单纯维护国安。保安局指说法完全错误,重申政府建议的境外干预罪,要符合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及意图带来干预效果「三连中」才会触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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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议员关注境外干预罪会否列明例外情况立法会一个法案委员会继续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草案提出「境外干预」罪,订明任何人如果意图带来干预效果,例如影响立法会或法院职能、干预选举等,而配合境外势力作出某项作为,并使用不当手段,包括暴力,一经定罪可判监14年。经民联的林健锋指出,不少本港商会及企业都会向海外企业寻求协助,或借助对方的专业及经验,向特区政府提出意见,关注当局会否列明例外情况,或提供「安全港」。新民党的叶刘淑仪亦说,本港不少智库要同外国智库交流合作,但很多英美智库的董事局成员或高层,都有当地政府的前高官,她关注会否因本港智库与对方智库合作,甚至接受财政资助而触犯条例。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强调,任何机构与外国机构,即使是政府,不会因纯粹双方合作或受资助而构成境外干预的罪行,他说虽然双方合作是有机会属于配合境外势力,但要涉及其余两项元素,即意图带来干预效果及用不当手段,才会触犯法例。叶刘淑仪认为,不少智库都会有年轻人到外地智库实习,如可能被指配合境外势力,可能令年轻人不敢再去。邓炳强重申,合作交流属于中性,只要不涉及其余两项元素就不会犯法。2024-03-1016: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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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邓炳强:境外势力定义不包括境外学术机构政府正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众咨询,文件建议增设「境外干预罪」,禁止以不当手段配合境外势力干预国家或特区事务。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本台节目《星期六问责》表示,要达到「境外干预罪」的定罪门槛,有最少3项元素,包括手段要清晰,再配合境外势力指使或资助,亦要视乎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否达到干预的效果。他不认为一般正常交流会有问题。对于有港大法律学者关注建议下的「境外干预罪」会否变得矫枉过正,涵盖一些正常活动,例如本港大学联同海外机构合作进行研究,最终发表的报告被政府视为错误不实,并危害到公众安全,或可构成勾结境外进行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在同一节目中表示,境外势力的定义,包括外国政府和政治组织,当中不包括境外的学术机构,而「境外干预罪」亦包涵关键失实陈述,即是明知有关资料错误仍然发表。另外,亦要视乎最终是否达到干预效果,例如是否会影响到立法会选举等,他不认为有关学者所举的例子,会触犯相关法例。林定国表示,有关罪行针对的是客观事实,而非一般的意见表达,他举例说如果有人「指鹿为马,指黑为白」,即是明知错误下作出失实陈述,才有机会触犯相关法例,他希望大家不要引用一些夸张的例子,引起不必要忧虑。2024-02-030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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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邓炳强去信反驳彭博一篇评论文章误导和危言耸听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去信彭博,强烈反对和谴责其中一篇有关基本法23条的评论文章,认为文章误导和危言耸听。邓炳强指文章所提及的「外部势力」言论明显不准确,强调企业或组织不会单纯因为外国势力工作而被禁止运作,指条例针对当企业与外部势力勾结、使用不当手段,包括作出不实陈述、使用暴力、威胁损害他人的财产或声誉等,意图作出干扰,例如干预选举,才属违法。他表示,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对外交流,不可能在无意间违法。邓炳强又指,文章将香港与新加坡及澳洲的执法行动作比较,属严重误导,指香港执法人员的行动与政治信念或背景无关。邓炳强提到,法案为行使执法权规定严格的条件,并提供严格的保障,例如限制相关人士咨询律师的期限为48小时、延长拘留需要事先获得授权等,而其他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甚至更严厉,批评文章虚伪和双重标准。2024-03-1220: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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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建议新增「境外干预」罪规管及禁止危害国安组织运作《基本法》第23条咨询文件建议,新增「境外干预」罪,完善规管及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组织运作的机制。政府发表咨询文件提到,新增的「境外干预」罪针对多类行为,包括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影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区行政机关,制订或执行政策或措施,或作出或执行任何其他决定;干预香港特区的选举;影响立法会履行职能;影响法院履行职能;或损害中央与特区之间,或中国或香港特区与任何外国的关系。特区政府早前曾考虑是否设立登记制度,以提高境外组织透过在香港的组织及个人进行政治性活动或涉及国家安全的活动的透明度,但经审慎考虑后,决定不引入类似的登记制度。当局建议如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本地组织在香港特区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要,则保安局局长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禁止该组织在香港特区运作或继续运作。文件提到,近年有危害国家安全分子潜逃境外,继续危害国家安全,一些本地组织由香港特区移师到境外,并在境外成立破坏性的「影子组织」,建议赋予特区政府相关权力,可以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所需,禁止在境外成立、但实际上与香港特区仍然有关联的境外组织在香港特区运作。2024-01-3013: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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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保安局长:学术机构不在境外势力范围内香港特区政府正就《基本法》23条立法展开公众咨询,香港保安局长邓炳强说,学术机构不包括在《基本法》23条所划定的境外势力范围内。综合《星岛日报》和网媒“香港01”报道,港府宣布开启《基本法》23条立法工作后,港大法律学院客座教授陈文敏日前表示担忧,称如果本地大学与海外机构合作开展冠病病毒溯源研究,最终发表的报告被港府视为错误不实,是否构成勾结境外特定危害国安行为?对此,邓炳强星期六(2月3日)在电台节目《星期六问责》上说,学术机构不是外国政府、政治性组织等境外势力。研究不会故意使用错误资料,并非用不当手段作出失实陈述,没有任何危害国安的元素。香港律政司长林定国也在同一个电台节目上说,23条立法是针对“指鹿为马、指黑为白”的行为,港府不会针对提出意见的人,也不会针对任何人的评论,而是针对客观的犯罪事实。针对如果媒体公布港府内部的消息,会否触犯法例,邓炳强说,取得的文件一定要有合法权限,不能草率决定“普通一张纸”是否国家机密。“朋友上网找的资料给你看,明显是有合理权限”。至于报道行政会议的内部消息是否触法,邓炳强以传媒引述消息指港府正发展北部都会区为例,直言“我看不到会是有什么合理权限不能说”。林定国也提醒,媒体采访海外逃亡的香港人时,明知道对方热衷于发表违反国安法的言论,如果媒体还给予平台供对方发表那些意见,可能会有协助教唆的成分。针对因公众利益披露机密消息可有豁免权,邓炳强强调,这必须是很重要的事项,公众利益才能凌驾国家安全。他举一个极端例子,称“如果保安局局长是特务,原来没有人知道,危害(国安)很厉害,政策害死好多人,而没有其他办法披露”,这种极端情况就可能构成公众利益抗辩理由。但如果只是官员私生活不检点,不构成国安风险,只是“家庭安全风险”。2024年2月3日2:0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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