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涉佐敦暴动7人罪成1人脱罪#港闻19年理大冲突,8人被控于佐敦一带暴动,其中7人裁定罪成,第8被告朱伟雄获判无罪,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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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于2019年尖沙咀参与暴动被裁定罪成12人被控于2019年国庆日在尖沙咀参与暴动,其中11人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案件押后至本月18日求情,下月4日判刑,被告须还押。被告年龄介乎17至31岁,报称学生、电影制作人、运输工人及摄影师等。法官王诗丽颁下判词,指出警方在案发当日不时发出警告及举旗,任何人如果无意参与暴动,理应有足够时间和机会尽快离开。法官考虑到被告被截停的时间、地点和装备等环境证供,认为必然是从暴动范围后退并集结,透过穿上一致的黑色衣物,表明是其他参与暴动者的同路人,借此壮大声势,互相鼓励和支持作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法官又认为部分人被截停时,仍戴著护目镜、防毒面具、手套和头盔等,必然是用于参与暴动的装备,裁定11名被告暴动罪成。至于唯一脱罪的被告,在离暴动范围不远的后巷被制服,法官指出被告身旁有黑衣、口罩及手套,但警员没有看见物品从被告身上跌出,形容被告可以说是「零装备」,加上被告身穿的黑衣有橙色叶图案和白字,短裤是绿色迷彩,同意辩方说法,被告的装扮易于辨认。法官认为被告的确可疑,但未能肯定与暴动扯上关系,因此裁定暴动罪不成立。2023-02-0412: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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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后参与冲突8人被控7人暴动罪成1人脱罪政府2019年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法例实施翌日多区发生大规模冲突,湾仔一带有人投掷物品及拆砖搬砖等,8名男女经审讯后,其中7人被裁定暴动罪成,1人罪名不成立,法庭将案押后至下月16日听取求情,下月26日判刑,7名罪成被告还押候判。8名被告被控于2019年10月6日连同其他身分不详的人,在湾仔杜老志道近轩尼诗道交界,以及史钊域道与坚拿道西之间的一段轩尼诗道范围参与暴动。年龄介乎16至34岁,分别报称学生、文员及设计师的7名被告被裁定罪成,余下1名20岁学生罪名不成立。法庭指,罪名不成立的被告被捕时穿黑衣黑裤、雨衣、携雨伞及戴口罩,当时已经由机动部队警员制服,但控方没有任何证供去指出被告是如何被制服,拘捕警员亦不知道制服高的机动部队队员是否首名接触者。至于被告为何被警员命令伏在地上,亦没有相关证供,故不能肯定有否参与暴动,虽然行为可疑,但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证明控罪,所以裁定暴动及在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罪名不成立。法庭认为,其余7名被告由被目击、截停和控制都在暴动范围内,虽然不能肯定他们何时到达现场,但警方与示威者在现场已对峙一段时间,当中有被告肯定是暴动时,留在现场及靠近警方的示威者,由于走避不及而被制服,加上各人穿黑色衣物及有人携有防毒面具等装备,排除各人只是无辜路过。2023-07-2912:2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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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涉破坏车站官斥明显有备而来参与暴动裁定罪成5名男女涉嫌于2019年10月破坏屯门兆康西铁站及轻铁站被捕,其中两名被告早前已承认暴动罪,其余3名被告早上亦在区域法院被裁定暴动罪成。3名被告分别是18岁男学生、33岁男电讯销售员及22岁女学生。法官李庆年判刑时指出,3名被告当时在暴动核心范围附近出现,不可能是路经此地,反问若是无辜路人为何会佩戴及管有示威装备,戴口罩和面巾,并跟随黑衣人逃跑,认为他们明显是有备而来参与暴动,因此裁定3人暴动罪成。李庆年又引述案情指,2019年10月7日晚上近9时半开始,有10多名黑衣人在兆康站1楼平台聚集,部分人手持长条形硬物破坏站内设施,包括击打闭路电视镜头、指示牌、出入闸机、玻璃门、玻璃幕墙及喷油漆,最高峰约有280人,暴动历时至少约13分钟。2022-12-0712: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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