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后参与冲突8人被控 7人暴动罪成1人脱罪

禁蒙面法后参与冲突8人被控7人暴动罪成1人脱罪政府2019年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法例实施翌日多区发生大规模冲突,湾仔一带有人投掷物品及拆砖搬砖等,8名男女经审讯后,其中7人被裁定暴动罪成,1人罪名不成立,法庭将案押后至下月16日听取求情,下月26日判刑,7名罪成被告还押候判。8名被告被控于2019年10月6日连同其他身分不详的人,在湾仔杜老志道近轩尼诗道交界,以及史钊域道与坚拿道西之间的一段轩尼诗道范围参与暴动。年龄介乎16至34岁,分别报称学生、文员及设计师的7名被告被裁定罪成,余下1名20岁学生罪名不成立。法庭指,罪名不成立的被告被捕时穿黑衣黑裤、雨衣、携雨伞及戴口罩,当时已经由机动部队警员制服,但控方没有任何证供去指出被告是如何被制服,拘捕警员亦不知道制服高的机动部队队员是否首名接触者。至于被告为何被警员命令伏在地上,亦没有相关证供,故不能肯定有否参与暴动,虽然行为可疑,但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证明控罪,所以裁定暴动及在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罪名不成立。法庭认为,其余7名被告由被目击、截停和控制都在暴动范围内,虽然不能肯定他们何时到达现场,但警方与示威者在现场已对峙一段时间,当中有被告肯定是暴动时,留在现场及靠近警方的示威者,由于走避不及而被制服,加上各人穿黑色衣物及有人携有防毒面具等装备,排除各人只是无辜路过。2023-07-2912:2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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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涉理大外围冲突被控暴动 女被告脱罪其余四男罪成

五人涉理大外围冲突被控暴动女被告脱罪其余四男罪成2019年理大冲突,有人企图营救校园内被围困的示威者,与警方在弥敦道近窝打老道爆发冲突,其中4男1女被控参与暴动,当中女被告脱罪,其余4名男子罪成,案件押后至下月3日听取被告求情,4人还押候判。法庭认为,23岁女被告供称,她母亲在案发当天早上曾入院接受治疗,她带备的防水袋内有多件母亲的衣服、两个充电器及多包湿纸巾,有关物品有可能属于她的母亲。被告当时在前往医院途中不适,有人替她戴上防毒面具,并非完全不可能,认为女被告可能是无辜途人。医疗报告亦显示,她出现中度脱水,支持她曾多次肚泻及呕吐的说法,因此裁定她暴动罪名不成立。至于其余罪成的被告,法庭拒绝接纳34岁的士司机证供,认为他理应将的士驶走,而非离开的士走到现场,并将所有装备带在身,穿戴防护装备买晚餐等,并不合理。法庭又指,31岁摄影师在近小巷对出的行人路被发现,21岁学生在油麻地港铁站附近行人路上跑,若属于无辜途人,当时应转身经小巷离开弥敦道,而并非与示威者一起向北跑,增加被误会及拘捕的风险。28岁本身是建筑工人的被告,左膊有骨折,伤势与因反抗而被警员制服吻合,即使被告打算与女朋友在油麻地租楼,也没有任何迫切性要选择在案发当晚进行。法庭亦肯定,以4人的衣著装备,于暴动范围附近出现并非偶然,显示是有备而来,裁定4人暴动罪成。2023-01-2016: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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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参与理大冲突暴动罪成 下月求情

3人参与理大冲突暴动罪成下月求情2019年理大冲突期间过百人被捕,分作多宗案件处理,其中一案4名被告不认罪,经审讯后,其中3人今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暴动罪成,还押至6月8日求情,另1人则罪名不成立。被裁定罪成的3名被告,陈力图、郑子峰及何颂贤,年龄介乎24至27岁,区院暂委法官梁嘉琪在判词指,3名被告的证供均有不合理或前后矛盾之处,拒绝接纳。警方当时在现场不断呼吁离开,以当时社会运动背景下,不论能否听到警方警告,在场人士必然知悉现场发生暴动。本案暴动维持至少50分钟,街上随处可见弃置的装备,港铁站出入口遭破坏,警方与示威者一直对峙,有汽油弹着地后出现火球,合理守法的市民都必然尽快离开。法官认为,3名被告当时必然清楚自己身处暴动范围内,有足够时间和机会离开,但选择身处现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论是他们有参与暴动的意图,并非无辜途人,他们在现场与暴动者互相壮大声势,互相支持作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至于脱罪的31岁被告钟子杰,法官在判词指,被告供称经营网上店舖生意,当日上客人单位安装家具,回程取车时被警员截停。由于客人的供词及手机通讯应用程式都显示,两人早已约好,日期、时间及地点均由客人提议。法官考虑后接纳被告的说法可能属实,裁定他暴动罪不成立。2024-05-2513: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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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反禁蒙面法示威 11人暴动罪成八人判监

港反禁蒙面法示威11人暴动罪成八人判监香港《禁蒙面法》2019年10月生效后,湾仔一带有示威者聚集后来演变成暴动,被捕者中有11人被判暴动罪成,其中八人今天(7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33至37个月,三名未满21岁的被告则被判入教导所。综合香港《明报》和网媒“香港01”报道,11名被告(6男5女)是女文员仇铭芝(30岁)、学生梁耀文(23岁)、建筑工人黎乐恒(32岁)、女学生何高侨(21岁)、文员梁伟枫(29岁)、学生林永聪(19岁)、女社工张凤娇(29岁)、学生岑朗贤(18岁)、售货员苏朗豪(30岁)、女学生余雪菁(19岁)和女文员梁思婷(28岁)。他们全部被裁定于2019年10月6日,在湾仔杜老志道跟轩尼诗道交界,及史钊域道及坚拿道西之间的一段轩尼诗道,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罪成。除第一、第三、第五及第九名被告外,其余七另被控非法使用蒙面物品。苏朗豪另被管有一支能发出激光的装置。法官林伟权判刑时说,所有被告明知有人有暴力行为没有制止,还选择留下参与集结。虽没有证据显示各人有暴力行为或叫口号,但其到场已壮大群众声势,恃人多势众法非行事,与其他暴动者目的一致,认同破坏行为,行为有如共犯。林伟权说,虽然这次暴动历时不长,但规模不小,涉及近500人,他们不但与警方对峙,更有人掷燃烧弹。当时出现示威者人链存送物资,可见策划暴动者早有预谋。若警方没及时制止,或令暴动愈演愈烈。林伟权说,除三名未满21岁的被告被判入教导所外,其他八人因应其背景及所涉罪名等,判梁耀文及苏朗豪入狱37个月;仇铭芝、黎乐恒及梁伟枫入狱35个月,何高侨、张凤娇及梁思婷则入狱33个月。发布:2022年5月7日2:41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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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涉及深水埗警署外冲突被裁定暴动等罪成 下月判刑

6人涉及深水埗警署外冲突被裁定暴动等罪成下月判刑6名17岁至31岁男女涉及2019年深水埗警署外冲突,在区域法院被裁定暴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等罪名成立,另有1名被告罪脱。案件押后至本月27日求情,以及于下月2日判刑,以待索取各被告的劳教中心、教导所及更生中心报告。6名被定罪的被告期间需还押看管。案情指,2019年8月29日有示威者在深水埗警署外聚集,及后发生冲突,多人被捕,当中7名男女被控,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其中2名被告另被控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7名被告早前否认暴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等罪。法官指,6名被定罪被告都是有目的地前往及出现于暴动现场,独立考虑个别被告案情后,认为他们漠视警告,刻意留守现场,增加示威者人数。法官考虑到其中一名男被告的作为,并不属于集体行为暴动的一部份,亦从来没有拿出涉案物品使用,因而被裁定暴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两项罪名不成立。2023-07-111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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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反修例深水埗警署外冲突 四人暴动罪成

港反修例深水埗警署外冲突四人暴动罪成2019年8月29日香港反修例风波期间,数人在深水埗警署外投掷砖头,用镭射光和强光电筒照射警署外墙及在内驻守警员。九人因此被控暴动罪,其中一人认罪候判,其余八人否认控罪。综合《星岛日报》和网媒“香港01”报道,九名涉案被告依次为李倩莹(20岁)、戴家荣(44岁)、黎擎智(26岁)、陈姓男生(17岁)、彭嘉豪(18岁)、林姓男生(16岁)、林智鸿(20岁)、梁嘉诺(20岁)及梁皓天(18岁)。九人被控在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对出的钦州街一带,连同米奇云及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参与暴动;李倩莹另被控同日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即一个能发出镭射光束的装置。法官游德康星期六(1月7日)裁定四名被告,即:李倩莹、黎擎智、陈姓男生及彭嘉豪,罪名成立,其余四人罪名不成立,另李被控的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也不成立。案件押后至2月4日进行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其中两名被告的劳教中心及教导所报告。控方案情指,2019年8月29日晚上10时许,数十人在钦州街深水埗警署对面聚集,有人高叫“反送中”等口号。约一小时后,人数增至六、七十人,并有人用镭射笔射向警署,警方曾用扬声器叫人群离开,又作出警告,并出示蓝旗,但人群没有散去。晚上11时半,数名蒙面人从人群中跑到警署大闸附近投掷物品,警方即展开驱散行动,并在桂林街近汝州街一带截停被告。游德康裁定首四名被告罪名成立,其中两人均有穿上暴动装备,如护目镜、护甲及黑手袖等,该两人并有证据显示曾投掷石块,因此裁定罪成;另两人曾在现场逗留时间较长,其中一人期间更曾与参与的人士沟通,另一人则在现场逗留超过一小时,应知悉警方叫现场人士离开后,仍然选择留下,因此裁定他们也罪成。至于李倩莹被告时虽然被发现藏有镭射装置,但法官认为无证据显示她曾拿出使用,因此裁定她的管武罪不成立。...发布:2023年1月7日2:5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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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涉中环集会冲突 两人暴动罪成一人全部罪脱

三男子涉中环集会冲突两人暴动罪成一人全部罪脱已宣告解散的「民间集会团队」2020年初在中环遮打花园发起集会,中途被警方腰斩后爆发冲突,三名男子涉嫌追赶及袭击警员,区域法院裁定其中两人暴动罪成,但串谋有意图而导致身体受严重伤害罪名不成立,余下一人则全部罪成不成立,案件押后到下月1日判刑。三名被告分别是学生、运输工人及无业,他们被控于2020年1月19日在遮打花园及长江集团中心外,连同其他身分不详的人参与暴动、意图使多名警务人员身体受严重伤害而串谋非法及恶意伤害他们、以及与其他人一同串谋非法及恶意导致上述人士的身体受严重伤害。法官认为,首被告参与暴动并用砖头袭击警员,次被告则承认与其他黑衣人包围在长江中心外,期间有人袭击。法官认为,次被告有留在现场鼓励其他暴动人士及参与的意图,裁定两人暴动罪罪成。但没有证据显示两人与他人曾达成协议,故裁定两人串谋有意图而导致身体受严重伤害不成立。辩方求情时指,本身是学生的首被告在犯案后依然奋发向上,继续修读副学士学位,获得优异成绩,成功进入香港中文大学就读,品格良好,重犯机会微小。首被告犯案时只有19岁,年纪尚小,本案案情较其他暴动性质轻微,持续时间也不足1分钟。母亲、老师、朋友及社工等也有为首被告求情,希望法官能判处其进劳教中心,法官认为劳教较监禁时间较短,故不索取劳教中心的建议。至于第三被告,控方认为他是公开媒体影像中出现在遮打花园施袭者「挥遮人」,但法官认为由于所指的证物均不可靠,例如证物中的背包款式与被告不一致等,因此裁定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挥遮人」和杨是同一人,而且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出现在金钟案发现场,所以裁定第三被告暴动罪及有意图而伤人罪两罪均不成立。2023-08-1718: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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