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要求颁令释法不影响聘英国御状 高院驳回申请

黎智英要求颁令释法不影响聘英国御状高院驳回申请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入禀,要求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原讼庭及上诉庭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wen抗辩的决定,又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回国安委指聘用TimOwen构成国安风险及有违国安利益,以及入境处拒绝TimOwen工作签证的决定。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颁下裁决,驳回两宗案件的司法覆核申请。2023-05-1910:49:12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黎智英入禀要求颁令聘英大状不受释法影响 聆讯未排期

黎智英入禀要求颁令聘英大状不受释法影响聆讯未排期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违反《港区国安法》案件,早前获原讼庭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wen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去年底表决通过就《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作出解释。黎智英上周五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原讼庭及上诉庭批准他聘用TimOwen的决定,又或要求法庭就他能否聘用TimOwen或其他海外大律师代表抗辩,按《香港国安法》第47条向行政长官申请证明书。根据司法机构网页显示,案件暂无聆讯排期。黎智英在入禀状指,要求律政司发出声明,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2年12月30日就《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所作之释法,不会影响原讼庭在2022年10月19日、上诉庭在2022年11月9日及终审法院在2022年11月28日所作的决定。黎智英又指,TimOwen获批专案认许,可就黎智英涉勾结外国势力案作为辩方律师出庭抗辩及提供法律意见,对于TimOwen及任何其他不具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在该案以辩方律师或法律代表身份代表黎智英,希望法庭就此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2023-02-2015:38:07(1)

封面图片

黎智英要求颁令人大释法不影响其聘用英籍律师

黎智英要求颁令人大释法不影响其聘用英籍律师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上月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不影响他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欧文(TimOwen)。综合香港中通社、《星岛日报》报道,根据司法机构网页显示,上述案件已排期在4月28日上午10时开庭处理,估计需时一日,仍未知谁是负责法官。黎智英在入禀状要求法庭颁令,或由法庭就聘请海外大律师,向行政长官要求证明书,以决定欧文及其他海外大律师在代表黎智英辩护时,是否涉及危害国家安全。香港律政司在去年多次入禀法院反对无在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欧文代表黎智英辩护,先后败诉。香港特首李家超其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底表决通过《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指无在港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件前,应取得香港特首的证明书。黎智英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一案,已排期9月25日开审。

封面图片

上诉庭公布驳回黎智英司法覆核案理由 称人大释法内容毫不含糊

上诉庭公布驳回黎智英司法覆核案理由称人大释法内容毫不含糊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去年入禀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释法不影响其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wen的决定,质疑国安委及入境处处长的决定越权,被高等法院裁定败诉,黎智英再上诉时遭上诉庭即日驳回。上诉庭今日公布裁决理由,引述《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人大释法内容,指毫不含糊,没有任何其他合理诠释,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驳回上诉,黎智英须付讼费。判词引述《香港国安法》第14条指出,国安委工作不受特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人大释法时亦订明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4条的规定,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虑到国安委工作及敏感内容,上诉庭认为,如果准于司法覆核过程中披露内容会有违初衷。判词亦引述人大释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证明书;不具本港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国安案件的辩护人属于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果法院没有取得证明书,国安委应当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4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此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上诉庭认为,综合《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人大释法内容,法庭行事须受其约束,如今亦没有取得相关证明书,因此毫无理据去诠释第14条成为限制国安委仅可基于当中3项订明职责行事,因此涉案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须考虑越权,驳回上诉。2024-04-2918:03:53(1)

封面图片

高院指黎智英无理覆核国安委决定 需弥偿基准支付讼费

高院指黎智英无理覆核国安委决定需弥偿基准支付讼费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入禀要求法庭声明人大释法不影响他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wen的决定,并申请司法覆核质疑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入境处处长的决定越权。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早前一并驳回两案申请,今日颁布书面判词表示,《香港国安法》指明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黎智英不应申请司法覆核,下令他需以弥偿基准支付两案讼费,金额有待计算。黎智英一方指,人大释法没有确实指出会否影响他聘用TimOwen的决定,亦没有清晰表明授权国安委就他聘用TimOwen一事作决定,而他申请原诉传票后,才得知国安委在认定TimOwen代表黎智英涉及国安,并建议入境处处长应拒绝TimOwen申请就黎智英案来港抗辩的工作签证,以致原诉传票申请沦为学术性讨论,而且司法覆核申请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建议法庭就两案不作讼费命令。法官指出,未能成功申请司法覆核的人士一般不会被命令需支付答辩方讼费,黎智英的申请虽提出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重大法律议题,原讼庭曾开庭处理他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但《香港国安法》并没有授予香港法院对国安委工作行使司法职能的司法管辖权,他的司法覆核申请完全缺乏理据,亦错误解读人大释法内容及越权原则,以致申请毫无争辩之处,司法覆核许可被拒。法官提到,律政司早于今年4月去信指黎智英的司法覆核没有胜诉机会,建议中止司法覆核诉讼程序,但黎智英无理坚持,不跟从律政司建议。黎智英从一开始便不应该提出司法覆核申请,原诉传票申请亦理据贫乏,本应在收到律政司信件后撤销原诉传票申请,因此理应以弥偿基准向答辩方支付两案讼费。2023-08-0312:57:39

封面图片

黎智英聘英大状案 律师指若国安委越权法庭应干预

黎智英聘英大状案律师指若国安委越权法庭应干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入禀要求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原讼庭及上诉庭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wen抗辩的决定,又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回国安委指聘用TimOwen构成国安风险及有违国安利益,以及入境处拒绝TimOwen工作签证的决定。两宗案件早上在高等法院由首席法官潘兆初席前处理。高等法院附近有多名反恐特勤队警员戒备。黎智英今日没有到庭出席聆讯。律政司由资深大律师、前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及大律师何卓衡代表。黎智英一方则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大律师关文渭、大律师黄雅斌等代表。彭耀鸿在庭上表示,行政长官李家超于去年11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5条作出解释,厘清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工作,而人大最终解释了《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第47条。彭耀鸿又说,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但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及第5条,「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因此认为若国安委的决定越权,法庭应当干预以维护法治原则。他指出,律政司认为国安委的权力大于行政长官,但未有说明若国安委越权时可否被司法覆核。2023-04-2814:13:09

封面图片

黎智英覆核被拒 判词指国安委及入境处处长决定无越权

黎智英覆核被拒判词指国安委及入境处处长决定无越权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入禀,要求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wen抗辩的决定,又要求撤回国安委指,聘用TimOwen构成国安风险及有违国安利益等。高等法院今早颁下裁决,驳回两宗案件的司法覆核申请。就黎智英一方要求撤回国安委指,聘用TimOwen构成国安风险及有违国安利益,以及入境处拒绝TimOwen工作签证的决定,判词指,根据《国安法》第14条,特区法院对国安委的工作没有司法管辖权,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法庭必须拒绝有关许可申请。判词指,黎智英一方提出,普通法下的越权原则是完全错误,在《国安法》下,起步点完全不同。对于国安委的工作,法院不获赋予任何司法管辖权,无论如何,国安委的决定及入境处处长的决定,均没有超越《国安法》第14条的权限。判词亦指,黎智英一方提出,假如国安委不受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覆核,便没有任何有效方式控制国安委工作的讲法,是不能接受;申请方举出若干非常极端但脱离现实的例子,例如若没有法院的牵制,国安委便可能滥用权力,这些只属凭空想像、危言耸听的评论。申请方质疑中央政府对国安委的监督及控制是否有效,也是完全没有根据及无理,同样必须否定。法院因此裁定,针对国安委及入境处处长的决定而提出司法覆核申请,显然完全无可争辩之处,因此驳回许可申请。至于是否可以聘用TimOwen抗辩,取决于人大释法、国安委的决定及入境处处长的决定。由于有关司法覆核申请已被拒绝,要求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批准聘用TimOwen的决定之原诉传票,只成为学术讨论。2023-05-1912:24:00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