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改判两名违限酒令酒吧负责人囚2至3星期
上诉庭改判两名违限酒令酒吧负责人囚2至3星期两名酒吧负责人在「限酒令」生效时继续开放酒吧营业,三年前被裁定「没有遵从食物及衞生局局长发出的指示」罪成,各判囚9星期。两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法庭驳回定罪上诉,但批准判刑上诉,改判两人分别监禁2星期及3星期。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考虑证据后,裁定涉案场所属酒吧而非餐厅或饭店,驳回定罪上诉,但认为,虽然两人明知酒吧继续营业是违法,判囚9星期也的确明显过重,批准两人的判刑上诉,改判两人分别监禁2星期及3星期。两名被告分别是44岁酒吧男董事及52岁酒吧女经理,他们被控于2020年4月,在尖沙咀金马伦道一间酒吧内,作为餐饮业务负责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指示关闭。上诉方指出,涉案场所同时拥有普通食肆牌照,是一间酒吧及餐廰两用的场所,裁判官错误引用案例,以为当日无厨师在场,错误裁定涉案场所的用途是「酒吧」。法官认为裁判官考虑案发时的所有周遭环境情况,包括摆设、间隔、卖酒类比例等,推论出涉案场所是一所主要售卖酒精饮品供客人就地享用的处所,属合情合理。法官认为,被告以「半拉闸」、「做熟客」的鬼祟手法继续营业,显示两人知悉酒吧继续营业是违法,案发时是新冠疫情出现持续爆发的初期,经考虑后认为判囚9星期的确明显过重,裁定两人判刑上诉得直。2023-05-2218: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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