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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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不属于金融财产范畴】

【律师: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不属于金融财产范畴】2023年09月25日12点35分老不正经报道,2023年8月25日,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从法的位阶上来讲,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刘扬律师针对其中涉及虚拟货币的部分单独列出来并进行逐一分析。《通知》第三十六条明确:“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预付卡以及虚拟货币,可与发行该预付卡及虚拟货币的商户进行协商,由该商户出价回收,回收价格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低于该虚拟货币、预付卡面值或余额的80%,双方签订回收协议。”律师更愿意相信,该《通知》所提及的虚拟货币,仍是以Q币、抖币为代表的有境内发行主体的、强中心化的虚拟货币。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是否属于该范畴?律师认为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不属于金融财产范畴,故不符合先行处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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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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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司法实践方面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上海高院:司法实践方面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发文《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怎样执行返还交付?丨案例参考册》,文章中列举的一项纠纷案中的裁判要旨为,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财产权法律规范的调整。在比特币执行返还交付时,执行法院参照物之交付请求权规范处置,并判断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基于公共利益、善意文明理念考量,经双方协商一致,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折价赔偿;若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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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在司法实践方面,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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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是商品!中国多名法学专家:虚拟货币具财产属性、应受法律保护https://www.blocktempo.com/c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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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发布《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

【中国法院网发布《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2023年08月24日10点53分老不正经报道,中国法院网发布了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对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后,凡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其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且情节严重的,都不应再以盗窃罪论处,而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虚拟财产)以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应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罚,但是,以盗窃方式获取虚拟货币这种类型的电子数据,主要针对的是虚拟货币所有者的财产权益,因此应认定盗窃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盗窃虚拟货币构成犯罪的,同时触犯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可择一重罪处断。引起上述意见分歧的关键在于对虚拟货币的概念及法律属性还没有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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