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将物业赠与儿子 虚伪行为被宣告无效
为逃避债务将物业赠与儿子 虚伪行为被宣告无效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甲公司、乙公司、丙及其妻子丁签署了一份名为《对账函》的协议,各方当事人确认乙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向甲公司借款5,000,000.00元人民币,但未履行于七日内还款的承诺,因此欠下了自借款之日起直至完全偿还借款为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每月复利;于签订协议之日,乙公司尚欠借款本金5,000,000.00元人民币和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2,17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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