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订定赔偿金额须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损失
终院:订定赔偿金额须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损失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0年1月7日,甲为与家人一起搬到较大的单位居住,欲以1,660,000.00港元购买一单位。甲向银行贷款购买该单位,却因年纪太大不获接纳。甲于是与其儿子乙及女儿丙作口头协议,以乙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丙则为有关贷款作担保,并由乙与丙负责每月分期偿还有关贷款作为向甲支付家庭开支,同时协议有关单位由甲及乙共有。甲为订立购买有关单位的协议及公证书,先后向单位的出卖人支付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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