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具争议的行为提起诉讼 中院裁定当事人不具有诉讼利益
对不具争议的行为提起诉讼 中院裁定当事人不具有诉讼利益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甲按房地产中介人乙的指示签订一份物业单位临时买卖合同,拟购买一都市房地产的一个独立单位。甲签署有关合同时,乙亦同时签署该合同,然而单位的卖方丙及丁并不在场。丙和丁在该日稍后时间签署有关合同。甲在签署合同的同一日为购买有关单位向乙支付了40,000.00港元定金。同日晚上,甲改变主意,联络乙表示不再有兴趣购买有关单位,并要求乙向其返还所支付的定金。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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