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试工”是否构成雇用罪 须结合个案具体情节判定

中院:“试工”是否构成雇用罪 须结合个案具体情节判定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为本澳一间发廊的东主。2019年3月1日,中国内地居民乙透过朋友获悉甲的发廊需要聘请发型师,故乙于3月8日下午,经关闸口岸入境澳门,并前往该发廊应征。乙在应征时,应甲要求为一名女顾客剪头发作为“试工”。其后,劳工事务局职员前往该发廊巡查时,发现甲聘用乙这名不持有在澳门合法工作证件的内地居民在其发廊工作。为此,甲被指控触犯第6/2004号法律第16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雇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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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利用设立高利贷合同的机会进行诈骗 “黑吃黑”的行为不影响构成诈骗罪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12月初,甲、乙、丙、丁在中国内地商议一起前往澳门向从事高利贷活动的人士以配码方式进行借款,诱使他人拿出款项予他们赌博,之后借口将款项进行侵吞的计划。2018年12月29日,上述四人先后抵达澳门,由戊协助安排酒店房间。同日下午约3时,丙联络被害人己并声称有客人需要配码赌博。己与丁商谈配码条件,己声称可替丁进行相同金额100万港元的配码,增大赌本至2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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