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证明夫妻不共同居住须同时符合主观及客观要素
中院:证明夫妻不共同居住须同时符合主观及客观要素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为澳门出生的永久性居民,一直在澳门居住及工作,并以澳门为其生活中心。甲与加拿大人乙于2016年缔结婚姻,婚后二人以澳门为婚姻生活的中心及常居地。乙于2017年以与配偶团聚的理由而获批澳门居留许可。乙的父亲居于加拿大,患有糖尿病。2020年2月,两人前往加拿大探望及照顾乙的父亲。由于工作原因,两人共同决定乙先于同年7月返回澳门,而甲则暂时留在加拿大照顾乙的父亲。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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