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证明夫妻不共同居住须同时符合主观及客观要素

中院:证明夫妻不共同居住须同时符合主观及客观要素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为澳门出生的永久性居民,一直在澳门居住及工作,并以澳门为其生活中心。甲与加拿大人乙于2016年缔结婚姻,婚后二人以澳门为婚姻生活的中心及常居地。乙于2017年以与配偶团聚的理由而获批澳门居留许可。乙的父亲居于加拿大,患有糖尿病。2020年2月,两人前往加拿大探望及照顾乙的父亲。由于工作原因,两人共同决定乙先于同年7月返回澳门,而甲则暂时留在加拿大照顾乙的父亲。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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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试工”是否构成雇用罪 须结合个案具体情节判定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为本澳一间发廊的东主。2019年3月1日,中国内地居民乙透过朋友获悉甲的发廊需要聘请发型师,故乙于3月8日下午,经关闸口岸入境澳门,并前往该发廊应征。乙在应征时,应甲要求为一名女顾客剪头发作为“试工”。其后,劳工事务局职员前往该发廊巡查时,发现甲聘用乙这名不持有在澳门合法工作证件的内地居民在其发廊工作。为此,甲被指控触犯第6/2004号法律第16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雇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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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然故意亦构成犯罪 中院裁定收留罪罪成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和乙均是印尼居民,二人为朋友关系。甲因在乙逾期逗留澳门期间,于2020年2月安排乙居住在由其本人承租的单位房间内并向乙收取租金,而被检察院指控触犯一项第6/2004号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驱逐出境的法律》第15条第2款规定及处罚的收留罪。初级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审理查明之事实,甲明知乙并非澳门居民,却没有查核乙是否持有可合法逗留澳门的证件或是否处于合法逗留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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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对财产的不法来源有所认知即满足清洗黑钱罪的主观要素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和乙为某个实施诈骗及清洗黑钱之犯罪集团的成员。甲负责协助及陪同其他成员到澳门开设空壳公司、开立银行帐户,以及提取及转移透过实施侵犯财产犯罪所得的款项。甲于2016年5月20日来澳,开设了丙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开设了多个银行帐户。乙于2016年11月18日应甲的要求,与甲一同由香港来澳开设了丁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开设了多个银行帐户。实际上丙公司及丁公司均为空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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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能证明收取了报酬 中院将加重收留罪改为普通收留罪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联同乙利用在澳门内港与珠海湾仔之间营运并以有偿方式接载渔民来回的机动木艇,多次协助他人不经本澳的出入境口岸,从内港一带的码头非法离开澳门,并收取偷渡费用来取得不法利益。2019年12月1日、3日及5日,甲以前述方式协助丙、丁及戊由澳门偷渡返回内地,其中,甲在协助戊偷渡的过程中被海关截获。甲因此被控触犯11项收留罪,初级法院审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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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房屋局不得限定社屋申请人为证明其收入所提交的证据方法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在2018年2月6日向房屋局递交社会房屋申请表,同时提交收入及资产净值声明书、其雇主实体发出的指明甲由2017年10月2日起任职薪金为8,000澳门元的证明书、甲在乙、丙银行的澳门元账户存折副本。收讫上述文件后,房屋局要求甲须于2018年3月2日前补交收入证明及银行发出的载有指定日期结算金额的证明书/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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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不服须返还房地产的决定 上诉终院败诉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在澳门十月初五街有一处都市房地产登记在甲的名下,该不动产的利用权是由甲的父亲赠与甲,而甲亦表示接受。甲及其祖辈早在40多年前开始便一直享有该楼宇的用益权,并在楼宇内作出所有为方便其发展、改良、保养和享用所必需的行为。该不动产的地面层及地上几层自1990年9月起由甲的父亲出租给乙的父亲,而自1995年9月起,经甲向乙的父亲作出催告,租金改为向甲支付。2005年3月9日之后,由于乙的父亲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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