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驳回挑战丁权合宪性的上诉,维持丁屋政策合法合宪的裁决。
香港终审法院驳回挑战丁权合宪性的上诉,维持丁屋政策合法合宪的裁决。 基本法第40条说“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到特区保护”。上诉方提出,原居民传统权益既需“合法”,便要受反歧视条文约束,而仅适用男性的丁屋政策对家庭出身、性别以及社会身份构成歧视而违宪。 法院认为,“传统”权益指1990年基本法颁布时既成传统,而丁屋政策启动于1972年。此时香港人权法案及性别歧视条例尚未实施,基本法39条所要求《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亦非“全面适用”(not necessarily in its entirety)。 法院认为,“合法”一词,是指地政总署行使审批丁屋的酌情权,在公法上的合法性;若这种酌情权被合法行使,申请人在丁屋政策下的相关权益便属合法。“合法”一词并非意指在基本法第25条、39条及《人权法案》第22条所禁止的歧视不存在;一般的反歧视条文在原居民权益这项特殊议题上的应用,被第40条排除在外。 港府表示欢迎裁决。 (香港终审法院)
在Telegram中查看相关推荐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