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要求人脸识别须“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

中央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要求人脸识别须“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 公共场所人脸识别或存储超1万人脸信息的技术使用者,应向地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提交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不得将人脸识别验证身份作为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应向不同意人脸验证者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 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人脸外,宾馆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不得强制或误导人脸识别。 公安国安可依需要在公共场所远距无感式辨识特定自然人,及人脸识别分析种族民族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社会阶层等敏感个人信息。除此之外,远距识别仅可在紧急情况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使用,由其主动提出,并限定在最小时空、人群和信息关联范围内。 (中央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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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 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 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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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小区擅自使用“人脸识别”,广东江门检方督促公安履职 “广东检察”披露,江门市江海区“某某花园”、“某某豪庭”等7个住宅小区物管公司在未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审核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并投入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且已完成大部分小区业主的人脸信息采集。小区物管公司仅口头告知收集业主的人脸信息、联系电话、住宅地址等个人信息用于安保门禁,并未明示“人脸信息”的存储、传输、提供等处理情况,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2021年2月,江门市江海区检察院在对辖区所有封闭式管理的小区使用“人脸信息识别系统”的情况进行排查中发现本案公益损害线索,于3月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 3月30日,江海区检察院向区公安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擅自安装并投入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职。截至2021年5月,江海区公安分局已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对辖区住宅小区、商场学校、楼盘销售部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依法依规安装的场所要求签订承诺书,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场所责令限时整改并接入公安网管系统,对违法安装的场所作出拆除并清空所有数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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