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非法披露国安案工作指明人士个人资料可囚七年

23条立法|非法披露国安案工作指明人士个人资料可囚七年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刊宪,草案列明,非法披露处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或工作指明人士的个人资料,可处监禁7年。相关指明人士包括负责国安案件或国安工作的任何部门或机关人员、处理国安案件的司法人员、大律师或律师,以及上述人士的家人。披露国安案件举报人或证人,以及他们家人的个人资料,刑罚亦相同。条例草案又提出,对上述指定人士作出非法骚扰,包括使用具威吓性、辱骂性或冒犯性的言词,预期令对方感到惊恐或困扰或蒙受伤害,意图妨碍对方执行处理国安案件或工作职能,又或妨碍对方就国安案件提供协助,可处监禁10年。政府在提交立法会的文件中指出,自《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非法披露处理维护国安工作公职人员个人资料的事件仍不时发生,但相关人员未必在临时禁制令保障范围之内,亦曾有负责有关工作的人员被「起底」,为让处理涉及国安案件或工作的人员,无后顾之忧地处理工作,因此建议制定相关保障措施。 2024-03-08 13:58:4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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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干犯非法披露机密事项如涉勾结境外势力拟罪加一等 立法会三个委员会就《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下午举行联席会议。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文件,交代咨询结果。当局建议详细定义「国家秘密」,以及就保护国家秘密订立相关罪行。在决定罪行细节时,会充份考虑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特别是言论和发表自由权利的重要性。文件指出,就与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相关的罪行,有意见认为在某些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情况下作出披露,应可作为免责辩护。又强调,所谓「公众利益」必须是很重大的公众利益,会大于国家安全风险。门槛应该是很高,不是为了单纯满足公众的好奇心,大部分情况下未必符合这一门槛,当局会考虑加入相关免责辩护。当局亦会考虑,如干犯「非法披露看来属机密事项的资料」罪时,如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应属罪加一等的建议。文件又提到,当局会考虑赋权保安局局长,指明任何被控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并潜逃超过6个月的人,施行适当的措施,其中一个方向是禁止任何人向潜逃人士提供资金或处理潜逃人士的资金。至于延长羁留期限方面,文件提到相关建议,可让执法部门在调查复杂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有足够时间,可防范通风报信等风险。相关限制只会在合理、合法和必需的情况下施加于涉嫌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当局亦会考虑,规定必须获得法庭批准才可以行使,以及订明机制,让被捕人向法庭提出覆核申请。当局亦会积极考虑修订《监狱规则》、《监管释囚条例》及《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收紧囚犯获得提早释放的门槛。 2024-03-06 12:59:5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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