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认罪扣减」原则?

何谓「认罪扣减」原则?postonig@thewitnesshk根据香港刑事法律,如果被告认罪,一般可获刑期扣减。你可能都听过「认罪减刑三分一」的说法,但是否必然是三分之一?扣减幅度又如何计算?2022年4月国安案件「吕世瑜案」的判刑,被告认罪本获法庭由5年半减刑至3年8个月,但控方提出判刑受「#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的最低刑期所限,情节严重者须「处五年以上」,结果被告被判囚5年,即使认罪,亦无法获得全数认罪扣减,引发公众对认罪扣减原则的讨论。#吕世瑜案#法律101#国安法#法治之都#法治沦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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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扣减认罪刑期 原判3年8个月

官扣减认罪刑期原判3年8个月国安法新解读:律政司即时反对认罪扣减后亦不可少于5年IG/FB@boomheadhk报导早前控辩双方达成认罪协议,被告吕世瑜承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而另外2罪则存档法庭,不予起诉,包括「无牌管有枪械」、「管有攻击性武器」。案件今日于区域法院判刑,胡雅文法官以5年6个月为量刑起点,扣减认罪3分1刑期后,官判处3年8月监禁。但代表律政司的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特别职务)张卓勤指因《国安法》中5至10年刑期为总刑期,而非量刑起点,就算扣减认罪/求情后亦不得少于5年总刑期。最后法官更改判刑,判处5年监禁。案件编号:DCCC401/2021#认罪#煽动#分裂国家#无牌管有枪械#管有攻击性武器#反修例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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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吕世瑜认罪未获全数认罪扣减上诉庭批出终极上诉证明书https://bit.ly/3NhIbvN25岁理大男学生吕世瑜承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认罪后减刑至3年8个月,惟控方指出「案情严重」类别最低刑期为5年,法官终改判囚5年,换言之未能获全数三分一认罪减刑,掀起《国安法》刑期分级制的法律争议。吕去年上诉遭高院上诉庭驳回,他其后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之证明书,早前以书面方式处理而毋须聆讯。上诉庭今(27日)颁下判词,指相关议题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观点,故批出证明书,把问题交由终院处理。稍后吕须向终院申请上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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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世瑜未能因认罪扣减1/3刑期终审法院驳回上诉理大学生吕世瑜去年承认违反《香港国安法》下煽动他人的分裂国家罪,因案件被界定为「情节严重」,受国安法最低刑期限制,早前被判监5年,未能因认罪而扣减三分一刑期。吕世瑜就刑期上诉至终审法院,被终审法院一致驳回,需要继续服刑。判辞指出,《国安法》第21条依据案件情节的严重性制定一套两级的量刑框架,订明「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属强制性的规定;而如果《国安法》与香港本地法律有不一致之处,须按《国安法》第62条优先采用《国安法》。2023-08-2217: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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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世瑜违国安法案终审上诉被驳回须继续服刑去年承认违反《香港国安法》下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的理大学生吕世瑜,因案件被界定为「情节严重」,受国安法最低刑期限制,早前在区域法院被判监5年,未能因认罪而扣减三分之一刑期。吕世瑜就刑期上诉被驳回,之后再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今日颁下判辞,一致驳回他的上诉。案件本月9日在终院审理,围绕国安法分裂国家罪中有关「情节严重」者,须判处5至10年监禁的刑期限制是否强制。上诉一方认为,刑期的分级并非「一刀切」,而且被告认罪求情却不获减刑会造成不公,法官仍可考虑被告认罪等求情,最终刑期可低于5年;律政司一方就指,国安法第33条有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文,不包括认罪,被告不应获减刑;又以谋杀罪须判终身监禁为例,指强制性刑罚才能反映罪行严重性。吕世瑜承认于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原审法官以5年半为量刑起点,认罪原本可扣减三分一刑期,但国安法列明情节严重,须判监5年以上。2023-08-2210:0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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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港区国安法》规定的刑期不是量刑基准、“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意指法庭向被告最终施加(impose)的刑期,因此一般的“量刑起点—认罪减刑”不适用于国安法罪名的被告人。案情系律政司指控香港理工大学男生吕世瑜2020年在Telegram频道煽动港独及售武煽暴;吕2022年4月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获法庭由判囚5年半减刑三分之一至3年8个月;控方提出国安法对刑期的规定是最终刑期、非刑期基准,法官胡雅文接纳论断、改判被告5年;被告向高等法院提出刑期上诉,于11月30日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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