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47人案 控方结案陈词指滥用议员职权亦属「非法手段」 官料3至4个月后裁决

#初选47人案控方结案陈词指滥用议员职权亦属「非法手段」官料3至4个月后裁决tinyurl.com/38az3vj647人涉组织及参与民主派初选,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16人不认罪,今(29日)踏入审讯第116天,控辩双方进行口头结案陈词。控方就法律争议陈词,就被告被控串谋以「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控方认为《国安法》原意为防范任何危害国安的行为,「其他非法手段」不限与武力相关、亦不一定涉刑事罪行,被告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滥用《基本法》下的议员职权亦属「非法」;又指今时今日对抗政权无需「暴力革命」,散播谣言也能危害国安,若狭窄诠释控罪定义会违立法原意。控方亦认为毋须证明被告知道其行为是非法也可入罪。法官陈庆伟预料本案会在3至4个月后裁决。▌第廿九周审讯整理控辩双方举证完毕暂定11.27结案陈词https://bit.ly/3YZurJG▌结案陈词押11.29处理、预留10天https://tinyurl.com/4brnek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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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47人案 辩方质疑控方诠释「非法手段」无边无际 仅搬《国安法》「尚方宝剑」

#初选47人案辩方质疑控方诠释「非法手段」无边无际仅搬《国安法》「尚方宝剑」https://bit.ly/47BdKYI审讯第117天,辩方续进行结案陈词。代表郑达鸿及梁国雄的资深大律师潘熙指,《基本法》已预想否决预算案的情况和应对,难以想像会被视为空前宪政危机和政治不稳,被告根据《基本法》行事不大可能意图颠覆国家政权。而两人均认为「35+」不可能,无意图参与串谋,当中郑会审视财案优劣投票,梁过往则因没有全民退保而否决,但与他人无协议亦无意图颠覆。而对控方称被告以「非法手段」颠覆政权不限于刑事罪行、亦涵盖滥用议员职权,代表邹家成的大律师陈世杰质疑该诠释「无边无际」、欠案例支持,只是搬出《国安法》这把「尚方宝剑」;代表陈志全的大律师马维𫘥亦指违反职责不能构成「非法」,法律亦无明文规定议员不可不按议案优劣否决。此外,邹家成一方指他发起「墨落无悔」仅表达对戴耀廷毋须签协议的失望,并非协议,也从无主张推翻中国政府;柯耀林一方则指他签「墨落」是受政治环境所迫。案件下周一续审,辩方将继续进行结案陈词。昨日审讯▌控方结案陈词指滥用议员职权亦属「非法手段」官料3至4个月后裁决tinyurl.com/38az3vj6▌辩方指被告仅追求《基本法》所承诺双普选、望政权问责不应构成颠覆https://tinyurl.com/3v5mkz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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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47人案 辩方争议被告行为不构成「非法手段」 要求裁定林卓廷等表证不成立

#初选47人案辩方争议被告行为不构成「非法手段」要求裁定林卓廷等表证不成立https://bit.ly/3NiMV3A47人涉组织及参与民主派初选,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16人不认罪,踏入审讯第63天。林卓廷、黄碧云、何桂蓝及吴政亨一方作出中段陈词,要求法庭裁定表证不成立,被告毋须答辩,法官押至周五(9日)下决定。本案被告被控串谋以「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辩方争议「非法手段」在《国安法》下无清晰定义,而案发时政府尚未通过公职人员宣誓修例,将「无差别反对政府议案」列为「不属」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的行为,故当时否决预算案不构成「非法手段」。控方则指,上述条文虽于2021年5月始生效,惟仅就现行法例作出阐释,认为被告滥用《基本法》权力迫使政府妥协仍属「非法手段」。辩方亦认为,控方除无差别否决预算案,亦须证明被告有意图迫使特首解散立法会及下台,惟现时证据不足。而就辩方称林卓廷于选举论坛提及政府派3万元便会赞成预算案,控方直言林仅回避问题,而该党立场实同意否决预算案,以避免被边缘化。▌第十六周审讯整理「共谋者原则」法律争议法官裁定不适用于《国安法》生效前言行http://bit.ly/43JxX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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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案控辩双方完成结案陈词 法庭押后裁决

初选案控辩双方完成结案陈词法庭押后裁决初选案控辩双方完成结案陈词,法庭押后裁决,排期后将另行通知各方,批准辩方申请,将所有正保释的被告的宵禁令取消,其他保释条件不变。辩方在结案陈词指出,应该应用同类原则诠释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当中「其他非法手段」必须含物理强迫元素,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质疑《香港国安法》由中央制订,同类原则乃普通法诠释原则会否不适用。民主派47人2020年参与初选,涉嫌计划立法会过半无差别否决财案,同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16人否认控罪自今年2月受审。16名被告不认罪受审,包括吴政亨、郑达鸿、杨雪盈、彭卓棋、何启明、刘伟聪、黄碧云、施德来、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当中吴政亨、何桂蓝、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与余慧明现正还押。2023-12-0417: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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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47人案3天结案陈词整理︱控辩双方争议什么?辩方如何力陈被告应判无罪?https://bitly.ws/36j3d47人涉组织及参与民主派初选,16人否认「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经历118天审讯,终在本月初完成结案陈词,正式审结。法官料3至4个月后裁决,意味届时连同已认罪被告,案中32人已至少还柙逾3年。历时3日的结案陈词,控辩双方就控罪的诠释作法律争议,辩方亦就案情作出总结,力陈被告应判无罪。本案指控被告串谋「以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立会过半后无差别否决预算案,迫特首解散立法会及辞职,意图颠覆国家政权。辩方争议,「其他非法手段」应只涵盖武力相关手段及限于刑事罪行,而否决预算案致特首辞职是《基本法》订明的机制、法例亦无明文禁止无差别否决,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并不构成「非法手段」;控方则认为「非法手段」不限于武力相关手段、亦不限于刑事罪行,指被告滥用《基本法》下的议员职权、违反职责已属「非法」。各被告也就案情作总结,其中代表吴政亨和余慧明的大律师石书铭,指两人从无提倡颠覆政府机关或推翻宪制秩序,只是寻求向政权问责、追求《基本法》承诺的双普选,「那不可能是颠覆」。代表何桂蓝的大律师TrevorBeel亦指,议员只是向选民问责,议员投票不是法律问题、是政治问题,法庭不应干预;又指本案案情在任何其他普通法管辖区均不会构成颠覆,而是被视为「寻常政治」,惟政府不能接受民主派过半,控方是将政治问题变成刑事罪行问题。《独媒》整理3天结案陈词的内容,让读者掌握审讯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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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47人案 辩方指「非法手段」应限「武力」相关 官关注普通法原则是否适用《国安法》

#初选47人案辩方指「非法手段」应限「武力」相关官关注普通法原则是否适用《国安法》https://bit.ly/3T92rmc审讯第118天,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师关文渭进行结案陈词,就被告被控「以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关认为根据普通法下的诠释原则,「非法手段」应只指涉与「实质胁迫与强迫(physicalcoercionandcompulsion)」相关的手段,否则定义会太阔。法官问如有人用电脑病毒攻击政府系统,是否不涉颠覆罪下的「非法手段」,辩方同意,但指这或涉恐怖活动罪,而即使《国安法》或出现漏洞,也应由立法机关而非法庭去填补。法官亦关注,《国安法》由中央草拟,为何辩方认为普通法原则适用,关引终院案例指《国安法》须与本港法律并行。此外,关指李予信无转发「墨落无悔」声明、论坛无提否决预算案,而公民党非本案「共谋者」,控方不能将党的行为归咎李。上回审讯▌辩方质疑控方诠释「非法手段」无边无际仅搬《国安法》「尚方宝剑」https://bit.ly/47BdK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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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案结案陈词 控方指社交媒体造谣也可危害国家安全

初选案结案陈词控方指社交媒体造谣也可危害国家安全民主派初选案,47人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16人否认控罪自今年2月受审,控辩双方8月底完成举证,今日起于西九龙法院结案陈词。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首先陈词处理法律争议,说明控罪中「其他非法手段」应如何诠释。他引述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提及辩方认为应援引同类原则来诠释,《香港国安法》用意在预防所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没有指明任何特定非法手段包括武力。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问万德豪是否认为辩方诠释不当,收窄了条文合理性,使之有违原意,万德豪同意。法官又解读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用意似乎在保障政治制度及政府履行职能,而恐怖活动罪则在保障公众安全及财产,问及后者必然涉及使用武力,而前者不必然涉及使用武力。万德豪同意,他指出,当今21世纪环境截然不同,不必使用武力,使用社交媒体造谣也可危害国家安全,故不宜收窄条文诠释,总结武力并非当中必要元素。16名被告不认罪受审,包括吴政亨、郑达鸿、杨雪盈、彭卓棋、何启明、刘伟聪、黄碧云、施德来、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当中吴政亨、何桂蓝、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及余慧明现正还押。2023-11-29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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