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案结案陈词 控方指社交媒体造谣也可危害国家安全

初选案结案陈词控方指社交媒体造谣也可危害国家安全民主派初选案,47人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16人否认控罪自今年2月受审,控辩双方8月底完成举证,今日起于西九龙法院结案陈词。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首先陈词处理法律争议,说明控罪中「其他非法手段」应如何诠释。他引述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提及辩方认为应援引同类原则来诠释,《香港国安法》用意在预防所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没有指明任何特定非法手段包括武力。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问万德豪是否认为辩方诠释不当,收窄了条文合理性,使之有违原意,万德豪同意。法官又解读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用意似乎在保障政治制度及政府履行职能,而恐怖活动罪则在保障公众安全及财产,问及后者必然涉及使用武力,而前者不必然涉及使用武力。万德豪同意,他指出,当今21世纪环境截然不同,不必使用武力,使用社交媒体造谣也可危害国家安全,故不宜收窄条文诠释,总结武力并非当中必要元素。16名被告不认罪受审,包括吴政亨、郑达鸿、杨雪盈、彭卓棋、何启明、刘伟聪、黄碧云、施德来、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当中吴政亨、何桂蓝、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及余慧明现正还押。2023-11-29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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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案控辩双方完成结案陈词 法庭押后裁决

初选案控辩双方完成结案陈词法庭押后裁决初选案控辩双方完成结案陈词,法庭押后裁决,排期后将另行通知各方,批准辩方申请,将所有正保释的被告的宵禁令取消,其他保释条件不变。辩方在结案陈词指出,应该应用同类原则诠释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当中「其他非法手段」必须含物理强迫元素,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质疑《香港国安法》由中央制订,同类原则乃普通法诠释原则会否不适用。民主派47人2020年参与初选,涉嫌计划立法会过半无差别否决财案,同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16人否认控罪自今年2月受审。16名被告不认罪受审,包括吴政亨、郑达鸿、杨雪盈、彭卓棋、何启明、刘伟聪、黄碧云、施德来、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当中吴政亨、何桂蓝、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与余慧明现正还押。2023-12-0417: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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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法官指辩方「其他非法手段」狭义诠释违《国安法》目的47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16名不认罪被告,法庭今早作出裁决。3名高等法院国安法指定法官裁定,其中两名被告刘伟聪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其余14人罪成。法官在裁决理由提到,辩方主要争议之一是案中「其他非法手段」一词的意思,应限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法官指出,全国人大「5.28」决定中,提及制定《香港国安法》是要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人大5.22的说明亦指出,「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等非暴力行为,均可令国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坏。法庭认为,提及人大5.22说明和5.28决定提及「任何活动」,而并非单指关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活动,辩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一词,应作狭义诠释的说法,有违《国安法》的立法目的,把《国安法》第22条限制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和活动,是不合情理、不合逻辑,且有违《国安法》的目的。法庭亦不认同辩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必须是刑事罪行,法庭指出,根据《国安法》,所有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或活动,不论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视为可接受或可容忍,法庭诠释后结论是「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并不止于刑事行为。2024-05-3011: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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