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47人案 辩方质疑控方诠释「非法手段」无边无际 仅搬《国安法》「尚方宝剑」

#初选47人案辩方质疑控方诠释「非法手段」无边无际仅搬《国安法》「尚方宝剑」https://bit.ly/47BdKYI审讯第117天,辩方续进行结案陈词。代表郑达鸿及梁国雄的资深大律师潘熙指,《基本法》已预想否决预算案的情况和应对,难以想像会被视为空前宪政危机和政治不稳,被告根据《基本法》行事不大可能意图颠覆国家政权。而两人均认为「35+」不可能,无意图参与串谋,当中郑会审视财案优劣投票,梁过往则因没有全民退保而否决,但与他人无协议亦无意图颠覆。而对控方称被告以「非法手段」颠覆政权不限于刑事罪行、亦涵盖滥用议员职权,代表邹家成的大律师陈世杰质疑该诠释「无边无际」、欠案例支持,只是搬出《国安法》这把「尚方宝剑」;代表陈志全的大律师马维𫘥亦指违反职责不能构成「非法」,法律亦无明文规定议员不可不按议案优劣否决。此外,邹家成一方指他发起「墨落无悔」仅表达对戴耀廷毋须签协议的失望,并非协议,也从无主张推翻中国政府;柯耀林一方则指他签「墨落」是受政治环境所迫。案件下周一续审,辩方将继续进行结案陈词。昨日审讯▌控方结案陈词指滥用议员职权亦属「非法手段」官料3至4个月后裁决tinyurl.com/38az3vj6▌辩方指被告仅追求《基本法》所承诺双普选、望政权问责不应构成颠覆https://tinyurl.com/3v5mkzva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初选47人案 辩方指「非法手段」应限「武力」相关 官关注普通法原则是否适用《国安法》

#初选47人案辩方指「非法手段」应限「武力」相关官关注普通法原则是否适用《国安法》https://bit.ly/3T92rmc审讯第118天,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师关文渭进行结案陈词,就被告被控「以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关认为根据普通法下的诠释原则,「非法手段」应只指涉与「实质胁迫与强迫(physicalcoercionandcompulsion)」相关的手段,否则定义会太阔。法官问如有人用电脑病毒攻击政府系统,是否不涉颠覆罪下的「非法手段」,辩方同意,但指这或涉恐怖活动罪,而即使《国安法》或出现漏洞,也应由立法机关而非法庭去填补。法官亦关注,《国安法》由中央草拟,为何辩方认为普通法原则适用,关引终院案例指《国安法》须与本港法律并行。此外,关指李予信无转发「墨落无悔」声明、论坛无提否决预算案,而公民党非本案「共谋者」,控方不能将党的行为归咎李。上回审讯▌辩方质疑控方诠释「非法手段」无边无际仅搬《国安法》「尚方宝剑」https://bit.ly/47BdKYI

封面图片

#初选47人案 3天结案陈词整理︱控辩双方争议什么?辩方如何力陈被告应判无罪?

#初选47人案3天结案陈词整理︱控辩双方争议什么?辩方如何力陈被告应判无罪?https://bitly.ws/36j3d47人涉组织及参与民主派初选,16人否认「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经历118天审讯,终在本月初完成结案陈词,正式审结。法官料3至4个月后裁决,意味届时连同已认罪被告,案中32人已至少还柙逾3年。历时3日的结案陈词,控辩双方就控罪的诠释作法律争议,辩方亦就案情作出总结,力陈被告应判无罪。本案指控被告串谋「以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立会过半后无差别否决预算案,迫特首解散立法会及辞职,意图颠覆国家政权。辩方争议,「其他非法手段」应只涵盖武力相关手段及限于刑事罪行,而否决预算案致特首辞职是《基本法》订明的机制、法例亦无明文禁止无差别否决,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并不构成「非法手段」;控方则认为「非法手段」不限于武力相关手段、亦不限于刑事罪行,指被告滥用《基本法》下的议员职权、违反职责已属「非法」。各被告也就案情作总结,其中代表吴政亨和余慧明的大律师石书铭,指两人从无提倡颠覆政府机关或推翻宪制秩序,只是寻求向政权问责、追求《基本法》承诺的双普选,「那不可能是颠覆」。代表何桂蓝的大律师TrevorBeel亦指,议员只是向选民问责,议员投票不是法律问题、是政治问题,法庭不应干预;又指本案案情在任何其他普通法管辖区均不会构成颠覆,而是被视为「寻常政治」,惟政府不能接受民主派过半,控方是将政治问题变成刑事罪行问题。《独媒》整理3天结案陈词的内容,让读者掌握审讯进度。

封面图片

#初选47人案 辩方争议被告行为不构成「非法手段」 要求裁定林卓廷等表证不成立

#初选47人案辩方争议被告行为不构成「非法手段」要求裁定林卓廷等表证不成立https://bit.ly/3NiMV3A47人涉组织及参与民主派初选,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16人不认罪,踏入审讯第63天。林卓廷、黄碧云、何桂蓝及吴政亨一方作出中段陈词,要求法庭裁定表证不成立,被告毋须答辩,法官押至周五(9日)下决定。本案被告被控串谋以「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辩方争议「非法手段」在《国安法》下无清晰定义,而案发时政府尚未通过公职人员宣誓修例,将「无差别反对政府议案」列为「不属」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的行为,故当时否决预算案不构成「非法手段」。控方则指,上述条文虽于2021年5月始生效,惟仅就现行法例作出阐释,认为被告滥用《基本法》权力迫使政府妥协仍属「非法手段」。辩方亦认为,控方除无差别否决预算案,亦须证明被告有意图迫使特首解散立法会及下台,惟现时证据不足。而就辩方称林卓廷于选举论坛提及政府派3万元便会赞成预算案,控方直言林仅回避问题,而该党立场实同意否决预算案,以避免被边缘化。▌第十六周审讯整理「共谋者原则」法律争议法官裁定不适用于《国安法》生效前言行http://bit.ly/43JxXZW

封面图片

47人案|14人罪成2人脱罪 法庭不认同辩方其他非法手段诠释

47人案14人罪成2人脱罪法庭不认同辩方其他非法手段诠释47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16名不认罪被告中14人被裁定罪成,其余的两名被告,刘伟聪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法官在判词指出,全国人大「5.28」决定提及,制定《香港国安法》为防范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等;人大「5.22」说明,「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等非暴力行为,可令国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坏。法庭不认同辩方指「其他非法手段」的诠释,认为将有关条文,限于使用武力的行为,不合情理,亦不合逻辑。法官裁决亦提到,「不予区别」否决预算案或公共开支,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向来违反基本法有关规定,毫不犹疑肯定,怀有意图「不予区别」否决预算案,必然属严重干扰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因此裁定其中14人罪成。2024-05-3012:36:00

封面图片

#初选47人案 辩方指被告仅追求《基本法》所承诺双普选、望政权问责 不应构成颠覆

#初选47人案辩方指被告仅追求《基本法》所承诺双普选、望政权问责不应构成颠覆https://tinyurl.com/3v5mkzva16人不认罪,审讯第116天,辩方进行结案陈词。代表吴政亨和余慧明的大律师石书铭表示,本案要在香港的独特背景下审视,当中争取双普选是《基本法》的庄严承诺,而案发时香港已回归23年,争取普选之路也已持续23年,「35+计划」是其中一部分;两人从无提倡颠覆政府机关和推翻宪制秩序,只是相信香港的制度,寻求向政权问责和追求《基本法》承诺的双普选,「那不可能是颠覆」、「不应是颠覆」,望法庭判处二人无罪。石亦指,发起「三投三不投」的吴政亨只是热心协助戴耀廷的「粉丝」,与戴无就初选后行为有协议;而余慧明虽表明有意否决预算案争取五大诉求,但无与他人协议一起否决。林卓廷和黄碧云一方则指二人无签「墨落无悔」,无足够证据显示二人同意无差别否决;何启明一方称他签署「墨落」不代表一定会否决;杨雪盈一方亦指她从无表明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同日审讯▌控方结案陈词指滥用议员职权亦属「非法手段」官料3至4个月后裁决tinyurl.com/38az3vj6

封面图片

47人案|法官指辩方「其他非法手段」狭义诠释违《国安法》目的

47人案法官指辩方「其他非法手段」狭义诠释违《国安法》目的47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16名不认罪被告,法庭今早作出裁决。3名高等法院国安法指定法官裁定,其中两名被告刘伟聪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其余14人罪成。法官在裁决理由提到,辩方主要争议之一是案中「其他非法手段」一词的意思,应限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法官指出,全国人大「5.28」决定中,提及制定《香港国安法》是要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人大5.22的说明亦指出,「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等非暴力行为,均可令国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坏。法庭认为,提及人大5.22说明和5.28决定提及「任何活动」,而并非单指关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活动,辩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一词,应作狭义诠释的说法,有违《国安法》的立法目的,把《国安法》第22条限制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和活动,是不合情理、不合逻辑,且有违《国安法》的目的。法庭亦不认同辩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必须是刑事罪行,法庭指出,根据《国安法》,所有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或活动,不论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视为可接受或可容忍,法庭诠释后结论是「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并不止于刑事行为。2024-05-3011:22:39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