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14人罪成2人脱罪 法庭不认同辩方其他非法手段诠释

47人案14人罪成2人脱罪法庭不认同辩方其他非法手段诠释47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16名不认罪被告中14人被裁定罪成,其余的两名被告,刘伟聪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法官在判词指出,全国人大「5.28」决定提及,制定《香港国安法》为防范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等;人大「5.22」说明,「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等非暴力行为,可令国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坏。法庭不认同辩方指「其他非法手段」的诠释,认为将有关条文,限于使用武力的行为,不合情理,亦不合逻辑。法官裁决亦提到,「不予区别」否决预算案或公共开支,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向来违反基本法有关规定,毫不犹疑肯定,怀有意图「不予区别」否决预算案,必然属严重干扰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因此裁定其中14人罪成。2024-05-301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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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法官指辩方「其他非法手段」狭义诠释违《国安法》目的

47人案法官指辩方「其他非法手段」狭义诠释违《国安法》目的47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16名不认罪被告,法庭今早作出裁决。3名高等法院国安法指定法官裁定,其中两名被告刘伟聪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其余14人罪成。法官在裁决理由提到,辩方主要争议之一是案中「其他非法手段」一词的意思,应限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法官指出,全国人大「5.28」决定中,提及制定《香港国安法》是要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人大5.22的说明亦指出,「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等非暴力行为,均可令国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坏。法庭认为,提及人大5.22说明和5.28决定提及「任何活动」,而并非单指关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活动,辩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一词,应作狭义诠释的说法,有违《国安法》的立法目的,把《国安法》第22条限制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和活动,是不合情理、不合逻辑,且有违《国安法》的目的。法庭亦不认同辩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必须是刑事罪行,法庭指出,根据《国安法》,所有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或活动,不论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视为可接受或可容忍,法庭诠释后结论是「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并不止于刑事行为。2024-05-3011: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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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47人案辩方质疑控方诠释「非法手段」无边无际仅搬《国安法》「尚方宝剑」https://bit.ly/47BdKYI审讯第117天,辩方续进行结案陈词。代表郑达鸿及梁国雄的资深大律师潘熙指,《基本法》已预想否决预算案的情况和应对,难以想像会被视为空前宪政危机和政治不稳,被告根据《基本法》行事不大可能意图颠覆国家政权。而两人均认为「35+」不可能,无意图参与串谋,当中郑会审视财案优劣投票,梁过往则因没有全民退保而否决,但与他人无协议亦无意图颠覆。而对控方称被告以「非法手段」颠覆政权不限于刑事罪行、亦涵盖滥用议员职权,代表邹家成的大律师陈世杰质疑该诠释「无边无际」、欠案例支持,只是搬出《国安法》这把「尚方宝剑」;代表陈志全的大律师马维𫘥亦指违反职责不能构成「非法」,法律亦无明文规定议员不可不按议案优劣否决。此外,邹家成一方指他发起「墨落无悔」仅表达对戴耀廷毋须签协议的失望,并非协议,也从无主张推翻中国政府;柯耀林一方则指他签「墨落」是受政治环境所迫。案件下周一续审,辩方将继续进行结案陈词。昨日审讯▌控方结案陈词指滥用议员职权亦属「非法手段」官料3至4个月后裁决tinyurl.com/38az3vj6▌辩方指被告仅追求《基本法》所承诺双普选、望政权问责不应构成颠覆https://tinyurl.com/3v5mkz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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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颠覆案14人罪成律政司对脱罪两人提上诉47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否认控罪的16名被告,有14人被裁定罪成。法官颁下裁决理由,指出第一被告戴耀廷构想的「35+计划」终极目的及用意非常清晰,要利用该谋划破坏、摧毁或推翻现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及「一国两制」方针所建立的体制。法庭肯定,戴耀廷有对参加协调会议人士解释,他在协调协议中所说的「迫使特首回应五大诉求」要采取步骤、他想追求的结果,因此行政长官在财政预算案被否决两次后别无选择,必须根据《基本法》第五十二条辞职。法庭认为,戴耀廷推想的「揽炒十步曲」中,直至行政长官下台的一步,并非如辩方所说的空想。法庭亦提及,国安法第22条所指的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行为,足以构成颠覆国家政权。法庭参考《基本法》有关条文,立法会议员显然肩负宪制责任,在需要时,依据财政预算案的利弊以审核及通过。法庭认为,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或公共开支,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属违反《基本法》规定,如果有关行为具有严重破坏政府、或行政长官权力与权威的意图,更「不在话下」。法庭毫不犹疑肯定,怀有意图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必然系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法庭确信,所有协调会议结束至初选提名期完结前,除了少数仍有保留、无参与初选人士外,运用否决权属绝大部分参选人的共识。至于涉及有关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非法手段」的诠释。法庭不认同辩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必须是刑事罪行。法庭指出,根据国安法,所有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或活动,不论形式及方法,不可能视为可接受或可容忍。法官指出,全国人大「5.28」决定提及,制定国安法为防范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等;人大「5.22」说明亦指,「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等非暴力行为可破坏国家安全。将国安法22条限制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及活动,属不合情理、不合逻辑,有违国安法目的。案中其余31名被告,早前已承认控罪,继续还押。2024-05-3018:2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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