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二号桥冲突 五中大生暴动罪成囚4年9个月至11个月 女被告亲自陈词:对自己行为并无后悔

中大二号桥冲突 五中大生暴动罪成囚4年9个月至11个月 女被告亲自陈词:对自己行为并无后悔 暴动及管攻击性武器罪成的第二被告符凯晴,今早解雇律师,于庭上朗读出亲手撰写的陈词。她表明对自己行为并无后悔,亦不会求情,「因为我唔认同法例本身,唔觉得自己有做错嘅地方,唔认为系合理判决」、「如果法庭认为可以重判形式令本人从而后悔和反省,咁就悉随尊便」。 暂委法官张洁宜判刑时表示,虽无证据显示各被告角色或使用实际暴力,但他们明显有备而来,凭身处现场鼓励其他示威者冲击,法庭不容出现针对执法者的无故和严重行为,必须判具阻吓性刑罚对犯案者「迎头棒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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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黎明行动中大暴动案 五名中大生罪成判囚 4年9个月至4月11个月

11.11黎明行动中大暴动案 五名中大生罪成判囚 4年9个月至4月11个月 11.11黎明行动中大暴动案,五被告依次为刘晋旭(23岁)、符凯晴(23岁)、高梓斌(23岁)、陈历释(20岁),及许贻颛(23岁)。五人被控一项暴动罪及一项违反《禁蒙面法》。符凯晴及许贻颛再被控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符凯晴在求情信中表示香港的法庭再不是彰显公义的地方,对自己行为并无后悔,亦不再相信法治。 #符凯晴求情信 :对于自己的行为并无后悔 法官阁下: 首先表明,我无意以这封求情信来博取法官阁下的怜悯。 我索取背景报告时,我坦言对于自己的行为并无后悔,亦没有说话要向法官阁下求情,因为我并不认同法例本身,亦不觉得自己有做错的地方。简单而言,我不认为这是合理的判决。 在某部分人眼中,示威者「犯法就系犯法,就系要负责」,有些人亦可能认为法庭的裁决证明了示威者的行为是错误,是徒劳无功的。但我认为,权威并不代表正确。 首先,香港现时的法律,并非由人民共同认可,社会并没有空间讨论现行法律合理与否。其次,暴动条例的定义本来就模糊不清,以便政权灵活解释和操控。2019年后暴动案件急升,法庭时而重新诠译暴动定义,令更多行为被列为「法律不认可的行为」,从而令更多人入罪,令政权得以打压异见者。 极权下的法律只是政权用以规范人民行为的不流血暴力手段,而法庭也不是一个彰显公义的地方。这里只会流于表面地关注社会秩序,并不会著眼社会撕裂的根本原因。 当政治案件的刑罚日益加重,有些被告会选择认罪或向法官求情,以减轻刑期,但或许并不代表他们认同现行法律具有道德正当性。法官阁下可能会指出,若不满阁下裁决,大可以申请上诉。然而,本人已不再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再高级的法庭亦不见得会聆听异见者的声音。 我只是希望借此机会表达我的不满。如果法庭听毕本人以上的言论,认为可以用重判形式令本人从而后悔及反省,那便悉随尊便。 IG @hk_feature 采访 / 陈萃屏 @chan.suiping #中大保卫战 #认罪 #求情 #没有暴徒只有暴政 #法治丧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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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暴动案︱采访手记】被投进牢笼前 一把刺痛法庭表面和谐与秩序的声音 当天,架着副眼镜,留有刘海、将啡色及肩短发束成马尾的女生,身穿黑色上衣和灰色褛,独自在被告栏站起身,拿着亲手撰写的信,一口气读出来。身型颇为瘦小的她,第一句就是:「致法官阁下,首先表明,我无意以呢封求情信来博取法官阁下嘅怜悯」。 她的语速很快,话音很倔,几乎没有任何停顿,但一字一句都清清楚楚:「我坦言对于自己嘅行为并无后悔……因为我并唔认同法例本身,亦唔觉得自己有做错嘅地方……我唔认为呢个系合理嘅判决。」 #相关报导 中大女生解雇律师亲自陈词:极权下的法律只是规范人民的不流血手段 再多5人暴动罪成 迄今7人判囚3年9个月至4年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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