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会案7人获撤销组织集结罪 终院驳回律政司上诉许可申请

818集会案7人获撤销组织集结罪 终院驳回律政司上诉许可申请 民阵于2019年8月18日举行流水式集会,黎智英及李柱铭等7名人士,就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成立,判缓刑或即时入狱。7人早前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上诉得直,定罪撤销,至于「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维持定罪原判,被告和律政司均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早上开庭处理,驳回律政司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案件由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及林文瀚审理。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师表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申请上诉许可,认为上诉庭诠释过于狭窄,要求终审庭厘清「组织」的定义,又表示毋须考虑何人为游行集会召集人,各被告自发控制游行队伍,在队头带领游行,可视为一种组织方式。林文瀚指出各被告或有角色带头起步,但这角色与《公安条例》中「组织」的意思有异,当中指明组织者有责任配合,事前须申请及通知警方。终审庭又认为,控制及领导不等于组织,最终驳回律政司申请上诉许可。7名被告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原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囚8至18个月,以及缓刑不等。他们早前上诉得直,上诉庭撤销7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但驳回7人就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改判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4人监禁5至12个月。律政司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遭上诉庭拒绝批出许可,律政司再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至于7名被告涉及的「参与非法集结罪」,法庭需否在执法层面上作出相称性分析的法律问题,7人则获批上诉许可证明书。 2024-02-23 14:15: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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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集会案7人就参与非法集结罪申请上诉许可 终院押后裁决 民阵于2019年8月18日举行流水式集会,黎智英及李柱铭等7人,就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成立,判缓刑或即时入狱。7人早前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上诉得直,定罪撤销,至于「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维持定罪原判,被告和律政司均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驳回律政司的上诉许可申请。至于涉及「参与非法集结罪」,法庭需否在执法层面上作出相称性分析的法律问题,7人获批上诉许可证明书,终院听取各方就许可申请的论点后,决定押后裁决。资深大律师余若薇代表黎智英,申请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上诉许可,指流水式集会可以有双重目的,既绕过游行禁令,但同时为安全有序疏散人群。她解释大量人群需要离开,涉案的立法会议员带领人群,黎智英既非组织者,与民阵并无联系,即使主办方有游行路线也并不知情,当时只是跟从召集人指示离开,质疑原审定罪事实基础有误。代表吴霭仪的资深大律师何沛谦、代表李柱铭和何俊仁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及代表梁国雄的资深大律师潘熙,均质疑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最高刑期监禁5年过于严苛,会造成寒蝉效应,刑期与制度不相称。终院常任法官李义回应说,最高刑期只供参考,判刑法官不一定要行使,案中便有3人判处缓刑,而每件案件判刑应视乎案情而定,认为本案判刑合乎比例。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师指,最高刑期只用于最坏情况,法官判刑时有宽广酌情权量刑,而2019年和平示威活动形势也随时会急剧恶化,升温变成暴力活动。大律师又指各被告没有作供,没有证据基础证明现场有危险需要疏散人群。 2024-02-23 16:17:0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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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荣光》禁制令申请被拒 律政司提上诉许可获批

《愿荣光》禁制令申请被拒 律政司提上诉许可获批 香港律政司申请2019年反修例风波歌曲《愿荣光归香港》禁制令被拒后提出上诉,香港高等法院星期三(8月23日)批准律政司的上诉许可。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香港高等法院法官陈健强星期三下午颁布书面判词,称香港律政司在8月7日申请针对拒绝批准禁制令申请上诉许可,几乎挑战了他的所有决定,希望重新改写大部分论点。 陈健强认为,虽然律政司提出的大部分上诉理据已在7月21日的聆讯中提出,但基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且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问题属于全新领域,涉及法律争议,因而倾向批出上诉许可。 陈健强也表明,他是行使酌情权来决定是否对《愿荣光》批出禁制令,因此律政司需满足更高门槛,才可说服上诉庭推翻他的决定。 香港律政司今年6月入禀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令,禁止传播、发布、出售《愿荣光》歌曲,包含旋律与歌词。陈健强7月28日颁布判辞,认为禁制令可能会产生“寒蝉效应”,且考虑到禁令所针对的行为已经有刑事法例可引用来对付,法院拒绝批出禁制令。 香港律政司则认为,高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没有对国安事宜给予凌驾性比重,也没有对行政长官的意见给予最大比重,属法律上犯错,因此决定对法院决定提出上诉。 陈健强在判词中提到,他不理解为何律政司会认为法庭并不能适当评估禁制令的有效性,但律政司坚称在评估禁制令的必要性及有效性时,行政长官的证明书是决定性存在,因此他接纳律政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属法律问题,批准上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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