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民阵集会七人非法集结罪成 终院批准上诉判罪法律问题

参与民阵集会七人非法集结罪成 终院批准上诉判罪法律问题 民阵于2019年8月举行集会,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经审讯后被裁定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判处缓刑或监禁。终审法院批准7人上诉判罪的其中一个相关法律问题,排期6月24日审理。案件由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及林文瀚审理。上诉庭早前已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诉许可证明书,终审法院认同议题具有重大广泛的重要性,因此亦批出上诉许可。7名被告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原本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缓刑两年或监禁8至18个月不等。其后上诉得直,获撤销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定罪,4人改判监禁5至12个月。律政司早前申请上诉,要求回复被告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的定罪,但终审法院判词指,律政司的理据不充分,引用的案例只是基于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论视作为「组织」的定义。被告案发时在预定游行队头拉横额及叫口号,证据不足以推论各人组织游行,驳回律政司申请。 2024-03-05 14: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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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集会案7人获撤销组织集结罪 终院驳回律政司上诉许可申请 民阵于2019年8月18日举行流水式集会,黎智英及李柱铭等7名人士,就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成立,判缓刑或即时入狱。7人早前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上诉得直,定罪撤销,至于「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维持定罪原判,被告和律政司均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早上开庭处理,驳回律政司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案件由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及林文瀚审理。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师表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申请上诉许可,认为上诉庭诠释过于狭窄,要求终审庭厘清「组织」的定义,又表示毋须考虑何人为游行集会召集人,各被告自发控制游行队伍,在队头带领游行,可视为一种组织方式。林文瀚指出各被告或有角色带头起步,但这角色与《公安条例》中「组织」的意思有异,当中指明组织者有责任配合,事前须申请及通知警方。终审庭又认为,控制及领导不等于组织,最终驳回律政司申请上诉许可。7名被告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原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囚8至18个月,以及缓刑不等。他们早前上诉得直,上诉庭撤销7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但驳回7人就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改判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4人监禁5至12个月。律政司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遭上诉庭拒绝批出许可,律政司再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至于7名被告涉及的「参与非法集结罪」,法庭需否在执法层面上作出相称性分析的法律问题,7人则获批上诉许可证明书。 2024-02-23 14:15: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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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集会案7人就参与非法集结罪申请上诉许可 终院押后裁决 民阵于2019年8月18日举行流水式集会,黎智英及李柱铭等7人,就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成立,判缓刑或即时入狱。7人早前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上诉得直,定罪撤销,至于「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维持定罪原判,被告和律政司均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驳回律政司的上诉许可申请。至于涉及「参与非法集结罪」,法庭需否在执法层面上作出相称性分析的法律问题,7人获批上诉许可证明书,终院听取各方就许可申请的论点后,决定押后裁决。资深大律师余若薇代表黎智英,申请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上诉许可,指流水式集会可以有双重目的,既绕过游行禁令,但同时为安全有序疏散人群。她解释大量人群需要离开,涉案的立法会议员带领人群,黎智英既非组织者,与民阵并无联系,即使主办方有游行路线也并不知情,当时只是跟从召集人指示离开,质疑原审定罪事实基础有误。代表吴霭仪的资深大律师何沛谦、代表李柱铭和何俊仁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及代表梁国雄的资深大律师潘熙,均质疑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最高刑期监禁5年过于严苛,会造成寒蝉效应,刑期与制度不相称。终院常任法官李义回应说,最高刑期只供参考,判刑法官不一定要行使,案中便有3人判处缓刑,而每件案件判刑应视乎案情而定,认为本案判刑合乎比例。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师指,最高刑期只用于最坏情况,法官判刑时有宽广酌情权量刑,而2019年和平示威活动形势也随时会急剧恶化,升温变成暴力活动。大律师又指各被告没有作供,没有证据基础证明现场有危险需要疏散人群。 2024-02-23 16:17:0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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