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案终审法院听取双方陈辞后押后裁决

蔡玉玲案终审法院听取双方陈辞后押后裁决港台《铿锵集》时任编导蔡玉玲2020年制作有关元朗「7.21」事件的专题报道,向运输署申请车牌查册,被裁定两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件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名成立,罚款6000元。蔡玉玲向终审法院就两条法律问题和一项事实问题,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今日开审,终院听取双方陈辞后,将案件押后裁决。代表申请人的资深大律师表示,蔡玉玲在网上申请时选取申请目的为「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认为今次的报道涉及车辆在道路上使用的用途,所以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申请方认为无论申请的目的为何,只要有关资料并不用作非法用途,申请就应该获批。对于常任法官李义提及若调查车主作「起底」用途问题,申请方表示有其他法例涵盖有关情况。常任法官霍兆刚询问,若涉及一些流言如有名人怀疑有外遇,申请应否获批,申请人一方认为有关情况立场较薄弱,但举例指若调查怀疑贪污的官员拥有不符合入息的过多架车辆,就理应获批。律政司一方表示,任何调查目的都不应透过网上申请而获批,提到若有律师想知某个人的资料,包括车牌号码以作出民事诉讼,应该写信予运输署署长,而非透过选取申请目的为「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的网上申请。李义询问,若传媒的报道与交通运输有关能否获批,律政司一方强调,涉及的活动本身只可与交通运输有关,背后的事件不应作考虑。申请方最后提到答辩方在陈辞时只提及基本人权及私隐权,没有提及新闻自由,认为考虑是否批出证明书时,应平衡各项权利。蔡玉玲早前不服定罪的上诉遭原讼庭驳回,她之后再向终审法院就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获批,排期今日开庭。2023-05-0314: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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