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改进车牌查册程序及指引以符合终院裁决

李家超:改进车牌查册程序及指引以符合终院裁决港台《铿锵集》时任编导蔡玉玲车牌查册案在终审法院上诉得直。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就终院的裁决,运输及物流局、运输署及律政司会详细研究判辞,改进车牌查册的程序及指引,以符合裁决要求,政府会认真跟进有关工作。至于涉及其他部门的查册安排,当局亦会作出审视,以改进工作。李家超出席行政会议前表示,裁决反映香港的公正司法制度及法治精神,确保《基本法》在香港有效履行及实践。2023-06-0610: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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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车牌查册案 终院裁定上诉得直并撤销定罪

蔡玉玲车牌查册案终院裁定上诉得直并撤销定罪港台《铿锵集》时任编导蔡玉玲制作有关元朗「7.21」事件的专题报道,向运输署申请车牌查册,被裁定两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件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名成立及罚款。蔡玉玲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上诉得直,撤销各项定罪。蔡玉玲于2020年制作有关报道,进行车牌查册。她在2020年11月被捕,其后被控作虚假陈述。主任裁判官徐绮薇于2021年4月裁定她两项罪名成立,罚款6000元,是首宗有记者因车牌查册被定罪的案件。蔡玉玲不服定罪的上诉,去年11月遭原讼庭驳回。她之后再向终审法院就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获批,终院上月开审,押后至今日裁决。2023-06-05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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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就虚假陈述定罪上诉至终院双方陈辞后押后裁决港台《铿锵集》时任编导蔡玉玲制作有关元朗7.21事件专题报道,向运输署申请车牌查册,早前被裁定两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件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成。她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听取双方陈辞后,将案件押后裁决。代表蔡玉玲一方表示,只要取用有关资料并非用作非法用途,申请就应该获批。律政司一方表示,新闻调查与交通运输事宜无关,不应获批申请。2023-05-0318: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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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查册案获终院批出上诉许可5月3日审讯港台《铿锵集》时任编导蔡玉玲2020年制作有关元朗「7.21」事件的专题报道,向运输署申请车牌查册,被裁定两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件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名成立,罚款6000元。蔡玉玲早前不服定罪上诉遭原讼庭驳回,向高等法院就两条法律问题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证书,获批其中一条。蔡玉玲今早于终审法院就两条法律问题和一条事实问题申请上诉许可获批,排期至5月3日审讯。蔡玉玲离开法院时说,终院批准上诉许可,代表终院认为案件在法律上有值得争议之处,亦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她表示,由裁判法院至上诉至终院,一直抱著平常心,尽自己能力做应做的事,期望透过法律途径厘清事件争议,因为涉及的不只是她个人,亦涉及整个香港新闻界发展。蔡玉玲一方今日提出的第二条法律问题是「如运输署署长可以申请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无关为由,拒绝批出提供有关证明书,『交通及运输事宜』该如何定义?蔡玉玲就道路上使用车辆而进行的新闻调查是否属于交通及运输事宜』?」以及一条事实问题「申请人是否必然知道其行为属三个选项之内?」。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去年11月认为蔡玉玲一方所提出的问题:「运输署署长可否以申请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无关为由,拒绝批出提供有关证明书?」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特别是对新闻界或以不同目的去查册的人士有重要影响,具合理争辩之处,适宜交由终审法院再作定夺,批出终审法院上诉许可证明书。2023-01-1711:1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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