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终院驳回黎智英推翻检取手机内容司法复核申请

港终院驳回黎智英推翻检取手机内容司法复核申请香港终审法院星期一(6月19日)驳回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的司法复核上诉申请,请求推翻国安处获准检取手机内容的法官指令。据香港星岛头条报道,《香港国安法》指定裁判官罗德泉早前发出手令,授权国安处检取黎智英两部iPhone苹果手机内的资料。黎智英为此提出司法复核,辩称手机内有部分内容属于新闻材料,并引用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规定,即裁判官可发出手令,授权搜查和检取指明证据。他质疑“指明证据”并不涵盖新闻材料。司法复核申请已先后被原讼庭和上诉庭驳回。上诉庭去年裁定,“指明证据”涵盖新闻材料,并说新闻材料所得到的保护并非绝对,新闻材料并非可免于与刑事罪行调查有关的搜查及检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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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就国安处检取手机内资料 申请上诉至终院被拒

黎智英就国安处检取手机内资料申请上诉至终院被拒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入禀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国安法》指定裁判官罗德泉批出手令授权国安处检取他两部手机内资料的决定,但先后被原讼庭及上诉庭驳回。黎智英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庭今日颁布书面判词拒绝申请。黎智英认为被警方检取的两部手机内有部分内容属于新闻材料,根据《国安法》,裁判官可发出手令,授权搜查和检取「指明证据」,上诉庭去年裁定「指明证据」涵盖新闻材料,重申新闻材料所获的保护并非绝对,新闻材料并非免受任何刑事罪行调查所涉的搜查及检取。2023-06-1916: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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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拒批黎智英司法复核许可

香港拒批黎智英司法复核许可经过近一个月的审理,香港高院星期五(5月19日)颁布判决,拒绝批出香港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司法复核许可。据明报新闻网报道,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星期五上午对黎智英司法复核案作出上述判决。黎智英早前入禀高等法院,要求宣布中国全国人大释法不影响原讼庭及上诉庭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欧文(TimOwen)的决定,同时也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撤回国安委指聘用欧文构成国安风险及有违国安利益的决定,以及入境处拒绝欧文工作签证的决定。法官潘兆初4月28日开庭审理复核许可的案件。双方主要争议是国安委决定建议入境处拒批欧文的工作签证,是否逾越《香港国安法》赋予国安委的职权;以及香港法庭有否管辖权判断国安委越权。黎智英一方认为,香港国安委只是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建议入境处拒绝批出工作签证则是越权,为香港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范围。香港律政司则认为,根据国安法第14条,法庭无权复核国安委决定,指出文案是一个“单纯”(openandshut)的法律问题,重申香港法院是地方法院,中央政府有最终管辖权。黎智英自2020年8月起先后因为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欺诈和非法集会等罪名被警方逮捕,并因部分罪名成立而被判入狱。他早前申请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来港为自己辩护,但按照中国全国人大去年底的释法,是否批准海外法官到香港处理国安法案件,权力在行政长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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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因涉《香港国安法》被捕后,入禀要求归还“新闻材料”,法庭于2021年2月下令暂时封存相关资料。警方今年7月8日,据《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获得新搜查令,容许搜查从黎智英手机取得的“新闻材料”。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挑战新手令合法性,指定法官陈嘉信周二驳回申请,认同新闻自由并非绝对权利,“新闻材料”更不是至高无上的考虑因素;认为《国安法》第43条的确赋予警方额外权力处理国安相关罪行,因此条文中“指明证据”的恰当解释,应包含所有与危害国安罪行有关的证据,不排除新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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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要求颁令释法不影响聘英国御状高院驳回申请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入禀,要求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原讼庭及上诉庭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wen抗辩的决定,又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回国安委指聘用TimOwen构成国安风险及有违国安利益,以及入境处拒绝TimOwen工作签证的决定。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颁下裁决,驳回两宗案件的司法覆核申请。2023-05-1910: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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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司法复核等案今早开庭反恐特勤队荷枪实弹到场戒备香港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早前入禀高等法院,要求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原讼庭及上诉庭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欧文(TimOwen)的决定,同时也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撤回国安委指聘用欧文构成国安风险及有违国安利益的决定,以及入境处拒绝欧文工作签证的决定。两起案件星期五(4月28日)上午10时开庭。据《星岛日报》报道,香港高等法院出入口附近星期五上午共有近25名反恐特勤队警员荷枪实弹到场戒备,法庭当天分别给记者和公众预留65个和近325个座位,让他们到庭旁听。黎智英一方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大律师关文渭、大律师黄雅斌等代表。香港律政司由资深大律师袁国强及大律师何卓衡代表。黎智英女儿也到庭旁听。黎智英星期五没有到庭出席聆讯,犯人席内空无一人。黎智英代表律师彭耀鸿提到,香港行政长官去年11月原本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作出解释,以厘清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在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但人大释法在明知行政长官的问题内容的情况下,选择不直接解答问题,只是解释了《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及第四十七条。中国全国人大常委去年12月30日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并予以公告。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干涉香港国安委的工作,均应当尊重和执行香港国安委的决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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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公布驳回黎智英司法覆核案理由称人大释法内容毫不含糊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去年入禀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释法不影响其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wen的决定,质疑国安委及入境处处长的决定越权,被高等法院裁定败诉,黎智英再上诉时遭上诉庭即日驳回。上诉庭今日公布裁决理由,引述《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人大释法内容,指毫不含糊,没有任何其他合理诠释,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驳回上诉,黎智英须付讼费。判词引述《香港国安法》第14条指出,国安委工作不受特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人大释法时亦订明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4条的规定,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虑到国安委工作及敏感内容,上诉庭认为,如果准于司法覆核过程中披露内容会有违初衷。判词亦引述人大释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证明书;不具本港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国安案件的辩护人属于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果法院没有取得证明书,国安委应当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4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此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上诉庭认为,综合《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人大释法内容,法庭行事须受其约束,如今亦没有取得相关证明书,因此毫无理据去诠释第14条成为限制国安委仅可基于当中3项订明职责行事,因此涉案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须考虑越权,驳回上诉。2024-04-2918:0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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